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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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6篇 甲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甲乙双方同意就甲方投资乙方(或收购乙方局部或全部资产、或与乙方合资设立公司、或参加乙方资产重组)的可行性进展争论和调查,在此过程中,双方均将向对方透露或供应与上述议题有关的己方的隐秘信息。 为避开双方相互供应的己方的隐秘信息被对方透露给公众或任何第三方,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相互供应的隐秘信息的取得和保密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隐秘信息是指:双方相互供应的以使对方都能够充分评估甲方投资乙方(或收购乙方局部
2、或全部资产、或与乙方合资设立公司、或参加乙方资产重组)的可行性的己方全部的商业隐秘、技术隐秘、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 其次条第一条所述商业隐秘包括: 2.1信息供应方的企业进展战略及实施规划; 2.2信息供应方的经营、投资规划; 2.3信息供应方的内部治理信息,包括其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客户治理制度、策略、方法、实施体系及治理软件; 2.4信息供应方的财务数据、状况等财务信息,包括其纳税状况及其员工收入状况及纳税状况; 2.5信息供应方的社会关系网络、人力资源及客户信息; 2.6根据法律和协议,信息供应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隐秘; 第三条第一条所述技术隐秘包括:信息供应方
3、尚未公开的成熟的非专利技术和处于研发阶段的未成熟的技术信息。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信息供应方指供应本协议商定的隐秘信息的一方,如无相反说明,包括信息供应方把握隐秘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治理人员、业务人员、雇员及其为完成受托事项聘请的参谋等。该等人员应信息承受方要求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场合供应给信息承受方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其次条、第三条所商定内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商定的隐秘信息。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信息承受方指承受本协议商定的隐秘信息的一方,如无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承受方承受和把握隐秘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治理人员、业务人员、雇员及其为完成受托事项聘请的参谋等。该
4、等人员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场合所承受的由信息供应方供应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其次条、第三条所商定内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商定的隐秘信息。 第六条信息供应方如未做相反说明,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政快递、速递、挂号信、当面递交、当面告知等方式向信息承受者供应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其次条、第三条所商定的内容和特征的信息均受本协议约束,该信息的表现形式可以为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规划、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第七条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本协议商定的隐秘信息的唯一目的是本协议鉴于项中商定的目的,双方均承诺不将因此
5、而取得的对方隐秘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将对方隐秘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第八条信息承受方应以对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样的慎重态度对待信息供应方供应的隐秘信息,信息承受方应要求其得悉隐秘信息的全部人员实行必要的措施对收到的隐秘信息进展存档和保密,避开任何第三方及信息承受方的无关人员以任何方式获得此隐秘信息。 第九条信息承受方不得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将其得悉的隐秘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其股东、开办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等。信息承受方应保证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治理人员及雇员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隐秘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特
6、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双方均承诺对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治理人员及雇员将对方的隐秘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的行为负责,但有证据证明承受信息方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治理人员及雇员所透露之隐秘信息是从信息供应方和信息承受方以外的途径获得的除外。 第十条信息承受方在收到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发出的对于本协议商定的隐秘信息的询问、求证、访问时,应以该隐秘信息不知情者的身份用“不知道、不清晰、不了解”等方式做出回复。任何类似于“是”或“不是”等明确的确定或否认的答复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第十一条信息供应方的隐秘信息的局部或个别要素虽被披露成为公知信息,但该信息的其
7、它局部或整体尚未成为公知信息的,信息承受方仍应按本协议商定对未公开局部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以下信息不属于本协议所定义的隐秘信息,因而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12.1信息承受方向第三人所透露的其从信息供应方获得的信息,是已被信息供应方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予以公开的信息; 12.2在信息承受方收到信息供应方供应的信息之前即已通过合法渠道得悉的信息; 第十三条在信息供应方供应的隐秘信息以任何方式送达信息承受方之前,信息承受方对该信息的保密不担当任何责任。送达途中因任何缘由发生的任何泄密行为由信息供应方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在信息供应方供应的保密信息送达信息承受方之后,该保密信息因信息
8、承受方被盗、被抢、丧失等意外缘由被泄露,由信息承受方担当责任。 第十四条因信息承受方供应错误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信息接收人等联系方式导致保密信息被泄露,由信息承受方担当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对另一方隐秘信息的泄露,无论泄密方有无过错,均不能成为被泄密方有权有意泄露泄密方隐秘信息而不担当责任的合法理由。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生效日之后一年内自动终止。双方亦可在有效期届满前通过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条本协议终止后双方所交换的全部本协议涵盖的隐秘信息应依照信息供应方的要求进展处理,或者返回信息供应方,或者由信息承受方销毁。 第十八条本协
9、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全部方面依其进展解释。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九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署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署日期: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_事项进展商务谈判或合作履约,双方在洽谈或合作履约期间,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把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管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一方均成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公司商业及其他利益,因此,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
10、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管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隐秘,也可以是尚未到达法律规定商业隐秘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2、在任何一方向承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 3、已经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供应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承受方有理
11、由认为资料披露着未被制止向接收方供应该资料。 其次条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供应方和承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担当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谈判期间、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年。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工程工作在通常状况下应担当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担
12、当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对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展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供应给他人。 (五)假如谈判或合作工程不再连续进展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工程或合同解除、终止,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掌握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表达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
13、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状况下,对保密资料的爱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学问产权 任何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隐秘或任何其它学问产权拥有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隐秘或任何其他学问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工程工作中所担当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或合作期满后的双方另行书面商定的合理期
14、间,为对任何针对承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工程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展抗辩时,或者对与本协议工程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时,使用保密资料。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依据需要在提交对承受方有管辖权的政府监管部门或依据法律规定对承受方有管辖权的社会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不少于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假如本条商定的上述违约金缺乏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方有权进一步向对方主见损失赔偿。 在双方合同或合作期内,无论
15、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马上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违约方另行担当。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受害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患病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甲乙双方熟悉到,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行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商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确认受害一方可以实行合
16、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请限制令和禁令。 第六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行撤销地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七条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3 甲方:_ 乙方:
17、_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进展会谈或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资料的定义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简称:保密资料),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承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三)任何一方供应的非保密资料,承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供应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供应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承
18、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制止向承受方供应该资料。 其次条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供应方和承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担当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工程工作在通常状况下应担当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担当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
19、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展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供应给他人。 (五)假如合作工程不再连续进展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工程,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掌握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表达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存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 (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状况下,对保密资料的照料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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