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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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因公出国(境)治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校因公出国(境)的效劳工作,进一步标准我校因公出国(境)的治理工作,特制定大连海事大学因公出国(境)治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宣传教育,明确做好因公出国(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我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照并执行国家法律和本规定。 其次条因公出国事项包括:国际合作、技术文化沟通、学术会议、国际科研合作工程、考察培训团组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全部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学生。 其次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全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书面请
2、示中应包括此次因公出国(境)的时间、地点、缘由、目的、意义、费用预算(不需要学校负担费用的要注明费用出处)等项,并附国外邀请函原件及其中文译稿。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进展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及有关部门会签后送校办,报校领导审批,经校领导同意后,可办理后继手续。 第六条参与外单位组团的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1、我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参与外单位团组实施事先审核制度。组团单位必需事先书面请示我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未经交通部科教司的书面同意,组团单位不得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对于违反规定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我校一律不予确认,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组团单位
3、报送书面征求意见时,应同时附上组团请示报告(复印件)、出访具体日程、收费标准等材料。 2、凡参与外单位组团人员,必需坚持按行政隶属关系进展审批的原则,由其所在部门批准后经学校外事办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待学校同意并上报交通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继手续。 第七条校外事办负责将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因公出国(境)事项,向交通部行文(一事一文)报批。 第三章经费状况 第八条学校人事处、外事办以有利于学校教学工作或科研工程的进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优先资助属于学校重点学科、优秀青年教师、学术梯队带头人或骨干成员的因公出国事项为原则,依据年度经费状况及申请人的经费预算状况打算对申请人的资助。 第九条学校同意资助
4、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需具备对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进展水平、动向、趋势有较深入的了解,并在与本次出国(境)有关的专题方面做过充分的讨论,能够用外语就其出国专题自由沟通的条件。 第十条学校同意资助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开支必需严格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关于临时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其中伙食费按包干标准执行,公杂费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不得变相包干,违反规定者财务部门有权要求退赔超出标准的金额。 第十一条外事办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外汇暂借预算工作,出国(境)人员的境外停留天数根据其邀请函上的境外时间加上路途天数进展计算。外汇的暂借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
5、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由我校资助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机票事宜由交通国际合作事物中心代为办理,不得随便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第十三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到财务处、人事处分别办理暂借外汇报销、出国制装补助手续。 第四章出国(境)前审查 第十四条全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需办理出国前的政治审批手续。 1、首次出国(境)人员应到人事处领取出国人员审查表,办理政审手续。 2、副地(厅)、司(局)、正县(处)级干部以及在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人员只填写政审备案表。 第十五条全部拟在国(境)外进展沟通的论文或资料(包括从网上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寄到国外的资料)应按内外有别的原则
6、承受必要的保密审查。 1、对外沟通的文件资料的自身要建立科技保密意识,对文件资料中的隐秘事项要作肯定的技术处理工作。 2、对外进展沟通的论文或资料(包括从网上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寄到国外的资料)要经过本单位、科技处、校保密委员会三级审核。 3、经过保密审查的文章方可寄往国外。 4、对造成泄漏国家隐秘或主要科技情报者,应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对出国(境)人员应做好出国(境)前教育,重点是进展爱国主义、民族气节和人生观、价值观、外事纪律、安全保密以及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组织策反、渗透、窃密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需严格根据所批准的时间、路线、地点等行动,不行随
7、便更改。如在国(境)外遇到特别状况必需转变规划时,必需事先征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同意。在外的经费开支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出国(境)前预备 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需到外事办填写本人背景资料、护照卡等表格,并交6张照片(近期免冠、彩色、同版、光面、小二寸非红色背景,大连市指定护照照像馆拍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六章护照、通行证的治理 第十九条外事办负责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宣传教育,明确做好因公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其次十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许办理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到国(境)外执行公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外期间要持用符合身份的护照
8、、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其次十一条学校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由外事办统一保管,外事办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其次十二条外事办派人到交通部国际合作事务中心领取因公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并集中保存。特别状况下(如时间较紧且本人又从北京出境时),本人凭外事办出具的证明到交通部国际合作事务中心领取本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其次十三条因公出国(境)时,须到外事办交付500元押金后领取本人护照。其次十四条持照(通行证)人在使用护照、港澳通行证时应妥当保管,不得损毁、图改、转让和外借,同时要严防遗失和被窃。 其次十五条短期出国(2个月以内)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之内,长期
9、出国(2个月以上)人员应在回国后30天之内将护照、港澳通行证交回外事办集中保管,对按期交回护照、港澳通行证者,如数退回押金。 其次十六条在交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时间内,由外事办负责催促回国人员交回护照、港澳通行证,对逾期未交者,外事办负责通知所在单位,并请单位领导帮助催促上交护照。 其次十七条无正值理由不遵守本护照、通行证治理规定者,除对当事人给于通报批判、并按规定扣除其押金外,将上报交通部国际合作司并由国际合作司报揭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3年之内停顿为其颁发护照、通行证。 其次十八条护照、通行证上交后,由外事办出具证明方能到人事处领取出国制装费用。 其次十九条护照、通行证治理作为办理人事
10、调动手续的一项内容,调出、辞职人员凡护照、通行证未交者人事处将不予为其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 第三十条校外事办要定期向交通部书面报告因公出国护照(通行证)的收缴及保管状况。 第三十一条如发生护照、通行证遗失或被窃,在国(境)外,当事人应马上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在国(境)内,除报告本单位外,再马上向当地治安机关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以及护照遗失的经过,由外事办书面报告交通部国际合作司,部国际合作司视情节予以处理并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 第七章回国(境)后提交总结等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需在半个月内向校外事办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需交打印稿),由外事办年底一并归入出国(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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