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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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3篇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3篇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地址(Add):中国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C座座44层邮编(PC):2100199电话(TTel):025-83308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Add) :中国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C 座 座 4 4 层邮编 (PC) : 210019 9电话( (T T el) ) :025- 83308731邮箱( ( E-Mail) ) :ct-partners ct-partners .com .cn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2 2023
2、 年度 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2023年最新(精品)2023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2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2 2023 年度 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致: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承受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托付,指派沈义成、丁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参谋。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下称“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3、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章(下称“信息披露规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规定,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规章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发行2023年度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恳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展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4、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伴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情愿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根据交易商协会规章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供应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展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2023年最新(精品)2023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3一、关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1、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市场监视治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 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3
5、、发行人承受交易商协会自律治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承受交易商协会自律治理。4、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 2023 年 8 月 28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组建江苏省国信资产治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苏政发2023108 号)批准,经对原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江苏省投资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进展集团化重组改制而组建。2023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治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56 亿元。2023 年 11 月 20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国信资产治理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重组的通
6、知(苏国资2023126 号)批准,发行人实行汲取合并方式重组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重组工作完成后注销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2023 年 5 月 11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调增资本金的批复(苏国资复【2023】23 号),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56 亿元调增为 100 亿元,主要由汲取合并企业国有资本及发行人累积的资本公积转增;本次增资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全部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天会审二【2023】196 号)验资确认并进展了工商变更登记。2023 年 7 月 2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省国
7、信集团舜天集团重组方案的批复(苏国资复【2023】73 号),批复同意将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整体划拨给发行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2023 年 5 月 9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省国信资产治理集团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批复(苏国资复【2023】42 号),批复同意发行人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100 亿元,转增后发行人实收资本由 100 亿元调整为 200 亿元;本次增资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全部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天会验【2023】14 号)验资确认并进展了工商变更登记。2023 年 9 月 10 日,经江苏省人民
8、政府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江苏省国2023年最新(精品)2023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4资委关于同意省国信资产治理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苏国资复【2023】35 号),批复同意发行人名称由“江苏省国信资产治理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发行人将 2023 年末未安排利润 231.6亿元中的 100 亿元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转增后注册资本由原 200 亿元变更至 300亿元,本次增资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亚验【2023】27 号)验资确认。发行人上述变更已进展了工商变更登记。2023 年 8 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
9、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发行人收到增资款项人民币 6 亿元;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06 亿元,发行人上述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5、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具备公司法、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所规定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二、关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1、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内部决议2023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
10、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董事会同意由集团本部作为发行主体,向交易商协会再次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统一注册,注册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各类别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永续票据等。2023 年 3 月 23 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出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连续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批复(苏国资复【2023】11 号),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各类别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永续票据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11、本次董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与程序合法合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的批复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年最新(精品)2023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52、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发行人已取得了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承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3TDFI21 号)。依据承受注册通知书,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也可定向发行相关产品等。发行人上述债务融资工具由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
12、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进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期限为 90 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已获得有效授权和批准,并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符合公司法、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和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规定,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为发行人在交易商协会许可的注册有效期内的发行。三、关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1、发行人本期超短
13、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据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章指引编制了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根底募集说明书(下称“根底募集说明书”)和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续发募集说明书(下称“续发募集说明书”),以下合称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续发募集说明书是在根底募集说明书的根底上,依据发行人最新状况、本期资金用途及根底募集说明书过失更正等方面,对其进展的更新、补充或修改;根底募集说明书与续发募集说明书共同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合法有效且完整的合同文本领项;本次发行
14、采纳“常发行规划”方式。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商协会规章指引对根底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进展核查,根底募集说明书披露了以下内容:声明与承诺、重要提示、释义、投资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根本状况、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发行人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发行有关机构、备查文件、附录;续发募集说2023年最新(精品)2023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6明书披露了以下内容:声明与承诺、重要提示,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对根底募集的过失与更正,更新局部,发行有关机构,根底募集说明书查询方式
1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工作安排规定了: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的信息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信息披露。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根据交易商协会规章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符合交易商协会规章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2、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聘请本所担当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参谋,本所指派沈义成律师、丁鹏律师详细承办本项业务。本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江苏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交易商协会会员。在本法
16、律意见书上签名的沈义成律师、丁鹏律师均为持有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为发行人出具了 2023 年度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经南京市市场监视治理局批准设立的特别一般合伙企业并持有江苏省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经办会计师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
17、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审计报告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为发行人出具了 2023 年度和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经南京市市场监视治理局批准设立的特别一般合伙企业并持有江苏省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经办会计师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2023年最新(精品)2023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
18、意见书7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4、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银行”),本所律师核查了兴业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兴业银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具备担当超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的业务资格。兴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兴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
19、师认为:兴业银行具备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符合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规章指引的规定。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金额依据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 亿元,发行期限为 90 天。2、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10 亿元,用于归还发行人存量到期债.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市能源工贸投资进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23 年度其次期中期票据之
20、法 律 意 见 书2023晋贤(意)字第 14 号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2023年最新2023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进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23 年度其次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致: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进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承受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进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托付,依据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效劳合同商定,就发行人发行“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进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其次期中期票据”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
21、、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效劳规章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2023年最新2023年最新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第一局部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以下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本期中期票据: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进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其次期中期票据发行人或公司: 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进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中华人
22、民共和国本所: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办律师: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玮炜、杨宝琳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诚信公司: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视治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银行令2023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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