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规划重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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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土规划重点总结 国土规划重点总结 一规划基数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依据规划实施与治理的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展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二规划基数分类体系 规划基数分类采纳三级分类。其中一级类分为农用地、建立用地和其他用地3个。二级类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立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立用地;水域、苇地滩涂、未利用土地11个。三级类33个。三规划基数分类的特点: 1、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根底上做了大局部的归并和少量的细分;2、充分考虑了过度期和二调两个土地现状地类的关联性和连续性;3、与土地用途管制严密结合; 4、与规划纲要中主要掌握指标相连接。 四规
2、划基数转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在土地现状分类的根底上,遵循科学、有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方法,依据规划基数分类进展转换,经有关认定程序,确认形成规划根底数据。五规划基数转换原则 1、依法核定的原则:规划基数转换,应依法合规、严格核定,确保规划基数的客观精确,以维护规划修编工作的严厉性和科学性。2、连接可行的原则:规划基数转换,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调查、全国其次次土地调查,遥感影像图,“四查清、四对比”等调查讨论成果,与土地现状分类有效连接,满意规划实施和治理的需要。3、综合平衡的原则:规划基数转换,应遵循行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不转变的原则,转换前后的土地总面积应保持全都。农用地、建立用地、其他
3、用地面积也保持不变;耕地等地类面积也保持不变。六根本农田调整和布局全国纲要规划目标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规划期内,确保(15.60亿亩)根本农田数量不削减、质量有提高。 稳定根本农田数量和质量。调整划定后的根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七根本原则 总方针:面积不削减,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根本原则:遵循法规,标准调整:对现状根本农田进展局部调整(20%)。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现状根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连续作为根本农田实施管护。八调入的根本农田 1、新划为根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 2、高等别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
4、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根本农田。3、城镇村建立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存的耕地,以及城乡建立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绿色开敞空间保存的耕地可以划为根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难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根本农田。九调出的根本农田 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峻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峻的根本农田可以调出。 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峻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根本农田可以调出。3、现状根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立范围内的根本农田应当调出。 5、零星破裂、区位偏僻、不
5、易治理的根本农田可以调出。原则上平原区连片根本农田面积小于10公顷,山丘区集中根本农田面积小于3公顷。 十根本农田经过调整后非耕地比重应当有所降低;坡耕地或山地的比例应当有所降低。 根本农田集中程度或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十一。根本农田集中区,是指根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根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需重点爱护和建立的区域。 根本农田整备区,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可以调整补充为根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十二。乡级规划的划区任务:落实县级根本农田爱护区,并将根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有条件的地区,还需划定根本农田整备区。 十三。根本农田集中区内根本农田所占比例应在50%以上;根本农田爱护区内根本
6、农田所占比例应在75%以上。 十四。以下土地应当划入根本农田集中区和根本农田爱护区: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精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度、连片程度较高的根本农田;相邻城镇间、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根本农田;为根本农田和生态建立效劳的无法剔除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确定为城镇工矿建立区域的土地,不再划入根本农田爱护区。) 十五。对于规划期间的确不宜在城镇村建立用地范围内建立、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立
7、工程(如防灾救灾建立、社会公益工程建立、城镇村重要根底设施建立等),应列入可在根本农田爱护区内安排建立的工程清单,预留建立占用耕地规模。十六。管制规章 (一)根本农田集中区和根本农田爱护区内鼓舞开展根本农田建立,可进展直接为根本农田效劳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立。(二)土地整理复垦资金的60%以上应当优先投入根本农田集中区和根本农田爱护区。 (三)根本农田集中区和根本农田爱护区内非农建立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根本农田;规划期间的确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存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四)不得破坏、污染根本农田集中区和根本农田爱护区内土地,不得在
8、区内建窑、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展其他破坏根本农田的活动。 (五)根本农田爱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新增非农建立。 (六)根本农田爱护区内的一般耕地在未被建立占用之前,应遵循根本农田管制和建立政策进展管护。 (七)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立占用耕地规模的独立建立工程,以及在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占用耕地面积不突破根本农田爱护区内预留规模的,符合规划,按一般耕地报批,按根本农田补偿。 十七。县(市)、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在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属于实施性规划。目的是为社会经济可持续进展供应土地保障,核心是对土地利用的统筹安排。 十八。重点工程用地规模和布局确实定
9、应符合地区的进展战略、产业政策、安全需要和行业规划的要求。 十九。拟定土地用途管制分区方案 依据规划目标及上级规划要求,以规划现状基数分类图为底图,划定用途管制分区,编绘分区方案图。用途分区的根本原则:突出主导用途、连接全都、便于管制。 二十。编制规划方案不划区 铁路、大路、管道运输用地,水利设施中的沟渠和水工建筑物用地不划区;江河、湖泊、水库不划区;规划期间不转变用途的未利用地不划区。城镇、村镇建立用地区内水面,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爱护区内的水面应分别划入所在的土地用途分区; 土地用途分区界限应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川、山脊等人工、自然地物界限,并兼顾行政治理界限来确定。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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