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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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治理规定3篇 【篇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治理规定 新华社北京2023年月日电 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立,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恳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2、、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进展。 其次章廉洁从业行为标准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以下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打算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托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效劳、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置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
3、进展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展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打算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打算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打算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以下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4、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承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治理和效劳对象供应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置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托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托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猎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猎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隐秘以及企业的学问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5、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嘉奖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治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托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供应便利条件; (四)
6、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供应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根据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当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省,依据有关规定进展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7、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展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展职务消费; (四)不根据规定公开职务消费状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置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展职务消费,不供应原始凭证和相应的状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浪费铺张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立,注意自身修养,增加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
8、)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消遣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状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值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视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视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状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比检查、
9、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承受监视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状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争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争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根本形式的企业民主治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状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
10、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状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状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肯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标准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治理制度,标准和完善鼓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展常常性的教育和监视。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
11、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视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准时受理,并作出处理打算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展函询。 对
12、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展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状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其次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状况的监视。 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其次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其次章所列行为标准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根据治理权限分别赐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开除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
13、,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赐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赐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开除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其次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猎取的不正值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担当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开除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当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
14、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开除的,五年内不得担当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当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治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治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次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
15、关系的人。 其次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并报中心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心治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心纪委、监察部备案。 其次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心纪委商中心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公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全都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篇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治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23年07月13日00:00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
16、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立,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恳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进展。 其次章廉洁从业行为标准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以下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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