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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合同汇编8篇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特殊是20xx年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贸易相关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对我国对外贸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论文以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为关键点,讨论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深入分析针对相关违约的应对策略,从而指导我国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降低国际贸易风险,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安康进展。 在国际经济贸易日益进展的今日,各国之间的交往特别活泼与频繁,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刻都在发生,但由于现实的种种缘由,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问题也时常发生。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的违约问题及相关救济措施特别值得我们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
2、(一)根本性新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所谓根本性违约,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为: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商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以致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即由于一方的违约导致另一方基于合同商定的可期盼利益受到了损害。但有一种例外状况,即消失不行抗力的情形时,违约方可以以此为由进展抗辩。不行抗力是指消失了不行预见、不行避开和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无法预知该种情形的发生。因而根本违约方可以以不行抗力为由,主见免除责任。依据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是违反商定与损害的产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期盼利益完全丢失,即损害结果严峻;
3、三是不存在不行抗力情形。 (二)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依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国A公司出售给日本B公司3000吨锰矿,合同将最迟的装船时间商定为1999年8月26日,商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将3000吨锰矿运抵商定港口,等待B公司装船,B公司也开立信用证。但是B公司由于财务状况消失问题,两公司打算延期装船发货。然后锰矿市场疲软,价格连续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这种状况下,要求降低货物锰矿的价格。到了1999年11月,双方的谈判还在进展,此时锰矿价格已经下降了30%,乙方未对信用
4、证交货期做出修改。中国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分析中国A公司是否主见预期违约。 运用预期违约的相关理论进展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装运时说明其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经济状况不佳,表能其履约合同义务的力量发生了变化。二是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货物降价才能修改信用证,外表其现在不情愿根据从前合同商定的价款履行支付义务。 (三)卖方违约与买方违约 依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分为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少交货、迟交货及交货造成的违约,交货不合格造成的违约,卖方根本违约或卖方在宽限期内没有交货导致的违约。买方
5、违约包括因买方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货、延迟收取货物造成的违约,以及因买方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或者声明其将不履行导致的违约。 二、国际贸易合同履约中违约的救济措施 (一)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依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连续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但是要求买方没有实行阻挡卖方连续履行的救济措施。公约将要求连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措施的首要措施,表达了保证交易稳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是指卖方交付了合同商定数量的货物,但是交付的货物内容或者质量与合同商定的不相符时,供买方选择适用的一种救济措施。
6、即要求卖方交付合同商定内容相符的货物。 3、要求卖方修理 依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修理的救济措施针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货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对货物的瑕疵局部进展修理、修补或调整,使其符合合同商定。但是恳求修补的通知应当在公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4、要求卖方减价 依据公约第50条的规定,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商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低于合同商定的货物的价值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价。减价的数额以交货时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与合格货物的差额为准。 5、给卖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依公约第49条规定,假如发生不交货的状况,假如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如约履
7、行义务,买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这时再宣告合同无效,既显得仁至义尽,又符合法律规定。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救济选择 (1)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要求买方在合理期限内连续履行合同义务; (3)宣告合同无效。 三、结论展望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制度的完善与进展,应当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结合我国外乡经济交易习惯及文化,借鉴地汲取国际的相关法律制度、纠纷救济措施和机构设置,推动我国违约制度在立足外乡特点的根底上飞跃进展,进而保障我国对外贸易主体的经济利益,促进我国在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制度方面的法治建立,稳固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大国地位。 国际贸易合同 篇2 托
8、付人(甲方)_ 受托人(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简称“甲方”)托付 (简称“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乙方同意代理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相互制约,详细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甲方托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展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承受甲方托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依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托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托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托付书。 其次条 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_日向乙方供应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
9、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缘由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_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商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效劳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依据甲方的要求与供应的资料,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准时完成代理事项。 2.准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状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供应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
10、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效劳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_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_元运输代理效劳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效劳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_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_;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_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准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
11、,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担当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担当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缘由使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担当责任。 4.由于不行抗力或_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法院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中商定的相应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需做出调整,调整方需提前15天
12、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别缘由不能连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时间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甲方_ 乙方_ 住址_ 住址_ 电话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托付代理人_ 托付代理人_ 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 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 托付代理人电话_ 托付代理人电话_ _年_月_日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版四 买 方: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13、国籍:_ 卖 方: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经买卖双方在公平、互利原则上协商全都,达本钱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 其次条 产地:_ 第三条 数量:_ 第四条 商标:_ 第五条 价格:_fob_ 第六条 包装: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行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误费,按总金额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
14、卖方供应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供应: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量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展,若要求供应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15、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u.s.d.。 第十六条 不行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行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国际贸易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 卖方:_ 地址:_ 电报挂号:_ 买方:_ 地址:_ 电报挂号:_ 日期:_ 签约地点: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以下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 2.规格:_ 3.数量:_ 4.单价:_ 5.总价:_U.S.D.(大写:_) 6.包装:_ 7.装运期:_收到信用
16、证后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经_至_。 9.保险:_ 10.付款条件:_ (1)买方须于_年_月_日前将保兑的、不行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天在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留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 卖方:_ 买方:_ 国际贸易合同 篇4 合同号:_ 日 期:_ 地 点:_ 买方:_ 地址:_ 电报:_ 电传:_ 卖方:_ 地址:_ 电报:_ 电传: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
17、、规格、数量及单价 其次条 合同总值(xx国际贸易合同)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当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以下唛头: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xx国际贸易合同)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行撤销信
18、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计_。中国银行_行收到以下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假如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国际贸易合同 篇5 甲方(需方):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食品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商品,经双方的协商订制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品
19、名、数量、价款: 1、 品名:福州英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快乐果 。 2、 数量、价格:订购数量 200 箱,每箱单价 780 元。 3、 总计价款:人民币 156000 元。 二、 乙方必需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品名、规格、数量等要求准时供货,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马上退货 。 三、 乙方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因食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消失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担当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四、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供应甲方所需的有关食品资料,食品生产厂家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检测报告等。 五、 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
20、货地点: 由甲方提出用量规划交于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十天内,必需按规划指定的品名、数量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六、 结算方式:甲方应在乙方货到之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全款。 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国际贸易合同 篇6 甲 方:_公司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乙 方:_公司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_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 (以下简称卖方),依据以下条款买方同意购置,卖方
21、同意出售以下货物,于_年_月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规格 _ 其次条 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_个月。 第三条 单位及数量 单位:_ 数量:_ 第四条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_ 第五条 包装 _ 第六条 单价及总值 _ 第七条 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根据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
22、、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马上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准时购置保险。 第八条 装运口岸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完毕后应马上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准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准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海运:全套干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公司。 2.航空邮包:_供应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
23、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依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马上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全部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公司。 第十条 目的港及收货人 第十一条 装运期限 收到不行撤销信用证_ 天。 第十二条 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晰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当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三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_ 第十四条 交货条件 第十五条 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
24、后的90天内,若发觉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全部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消失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马上通知卖方并凭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依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马上排解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解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承受要求。 第十六条 不行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
25、,如因人力不行抗拒的缘由,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即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应负责实行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 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局部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行抗拒的缘由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缺乏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1
26、0个星期仍旧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旧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国际贸易合同 篇7 卖方:_(_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买方:_(_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双方协商全都,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其次条 买方须由卖方成认的银行,开出不行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
27、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 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以下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四条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 交货: 1.交货期为_; 2.装运港_ . 第六条 装运条件: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具体状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 货物装
28、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担当。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 买方应通过银行准时向卖方供应履商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局部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行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马上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 第九条 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患病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条 适用规章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_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
29、算法则刊行于_,_应遵照_ 公布之规章予以办理。全部费用均由买方担当。 第十一条 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担当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吵,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展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 卖方因无法掌握之因素,诸如不行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辞退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阻碍交货,卖方不担当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
30、家仲裁机构依据该国仲裁规章和程序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_ 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清单a: 1.物品名:_ 2.货物规格:_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 4.单价:_ 5.总值:u.s.d_ (每公吨价为_ 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_ 清单b:装运条款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工程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托付装运港_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担当一切费
31、用,买方将通过_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全部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准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担当。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担当。 5.卖方保证一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展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_
32、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 甲方代表:_ 签字:_ _年_月_日 乙方代表:_ 签字:_ _年_月_日 国际贸易合同 篇8 合同编号:_ (售方)为一方,与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_年_月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局部。 合同总金额为_ 其次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
33、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状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给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根据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疆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方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以下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
34、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供应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觉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觉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完毕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消失缺陷,供货一方应排解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局部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或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展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状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
35、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行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行抗力状况(如火灾、自然灾难、战斗、各种军事行动、封锁、制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状况),使本合同全部或局部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旧有效。 假如不行抗力状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连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行抗力状况发生和完毕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状况马上通知对方。 不行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 购方名称:_ 地址:_ 地址:_ 电报挂号:_ 电报挂号: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 到站:_ 签字:_ 购方签字:_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