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隐忧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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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隐忧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隐忧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张喜亮党中心提出贯彻科学进展观,建立全面的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正正义、诚信友爱、布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进展是社会的保障。一、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隐忧贯彻科学进展观全面建立小康社会,人本主义的理念深入人心,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根本上是和谐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客观缘由,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其中存在的隐忧。第一,用工形式多元化有悖于劳动法律的规定。上世纪90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我国全面建立起来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2、劳动合同法用工制度,2023年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企业用工的根本形式就是劳动合同制,职工都是合同制职工。但是,在我们的企业中却普遍存在着多元的用工形式,有的企业多达十几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职工不能同等地享有权利。很多企业都同时存在所谓:全民职工、集体职工(又分为大集体和小集体)、外来工(又分为外来城镇工和外来农夫工)、派遣工(又分为内部派遣和外部派遣)、劳务工、临时工、下岗工(又分为内部下岗临时上岗工和外部下岗临时录用的)等等。全部这些不同形式录用或不同身份的职工,在企业中是享有不同权利的,比方工资待遇不同、福利不同、社保金缴纳
3、不同、晋升时机不同、民主治理权利不同,甚至参加工会的权利都不同等等。全部这些差异所形成的卑视心理都是导致劳动关系冲突发生突发大事的隐忧。另外,这种用工制度或形式的差异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此可能导致劳动争议引起法律纠纷。其次,行政化的治理导致“干群关系”紧急。尽管企业改革经受了三十年并且国家早就明确取消企业领导的行政级别,企业依法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是,国有企业根本上还保持着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和企业内部行政化的治理模式。这种行政化意识在企业人力资源治理中的表现就是“官本位”严峻,根据这种“官本位”的标准制定薪酬治理方案,“官职级别”收入差距过大。有的企业中高级治理人员的收入与底层员工的工资
4、差距到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无论是研发设计人员还是技术工人,都参照“官职级别”标准,而且同级标准都必需低于治理人员。比方总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最高级别只能相当于“同级副职”,而高级技工职能相当于“行政”中层等等。这种“官本位”的导向,致使职工纷纷追赶“官职”而无心安于本职工作,一些不正值的竞争行为必将导致职工之间的冲突、“干群”之间冲突等等,形成了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隐忧。第三,冲突协调机制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国有企业中,劳动关系冲突的详谈机制应当说根本上是健全的,但是,根本上是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最主要的组织,然而,由于企业中的干群冲突及委员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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