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范围国家(十四篇).docx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范围国家(十四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范围国家(十四篇).docx(9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范围国家(十四篇)国际大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国际大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范围国家篇一 (_年_月_日订于_) 鉴于缔约国熟悉到需要制约国际大路货物运输合同,特殊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大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收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大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
2、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根据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疆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别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其次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局部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旧适用于全程。假如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大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
3、承运的缘由而发生的某大事所造成,假如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依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大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根据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大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假如大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大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对待。 其次章 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效劳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
4、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丧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其次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以下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收
5、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急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别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需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需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以下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待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赐予承运人
6、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以下事项不准确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患病的全部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赐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假如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假如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
7、患病的全部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收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精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精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存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存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存所制约,否则此种保存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展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
8、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别保存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收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存,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供应承运人所需全部状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状况是否精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状况的短缺或不
9、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担当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殊是以要求承运人停顿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转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其次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假如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
10、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以下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状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展,也不阻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马上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赐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
11、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其次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假如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吵,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假如由于某种缘由或者依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行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假如状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展运输和假如承运人不能依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
12、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实行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假如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状况阻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赐予指示。假如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状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归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
13、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状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马上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托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状况下,他除履行合理慎重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全部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假如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状况下,假如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展出售。 4.如货物已根据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担当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
14、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假如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收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局部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假如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开的状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
15、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状况中产生的特别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依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当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状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殊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枯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局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缺乏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依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
16、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缘由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别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局部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缺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状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别设备以便爱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修理和使用的状况均已实行了理应实行的全部措施和已根据赐予他的特殊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17、 5.除非承运人证明,依据状况他已实行了一般理应实行的全部措施和已按赐予他的特殊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状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殊是分票运输,在通常状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其次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
18、物被找到,应马上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赐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其次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其次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依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其次十一条 假如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阻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其次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急性质
19、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急确实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实行的预防措施。如此种状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急确实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状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急性质,则危急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赐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收或运输引起的全部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其次十三条 1.假如依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局部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展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依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依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
20、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打算。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假如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归还;如货物局部灭失,则按患病灭失局部的比例归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状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待利息已依据其次十四条和其次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其次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其次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状况下,申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公路 货物运输 合同范本 合同 公约 范围 国家 十四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