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宝:律师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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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 关于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中国 南京目录 第一部分 引 言2 一、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的意义2 二、本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5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7 第二部分 正 文10 一、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0 二、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13 三、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15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21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24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8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6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42 九、关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
2、竞争46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3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76 十二、关于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9 十三、关于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5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6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7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91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6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97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00 二十、关于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01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01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02 二十三、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3、总体结论性意见106 附件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情况108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132 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 工 作 报 告 致: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就本所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做的工作及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的意义 1、 通行宝、发行人、公司:指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通行宝有限:指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前身; 3、 本次发行并上市、本次发行:指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A 股并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4、 感动科技:指南京感动科
5、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5、 苏州惠尔:指苏州市惠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6、 宝溢科技:指深圳宝溢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7、 凰之腾:指南京凰之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感动科技的子公司,已于 2020 年2 月20 日注销; 8、 江苏省国资委:指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9、 江苏交控:指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10、 江苏高网:指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11、 联银创投:指上海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12、 台州尚颀:指台州尚颀颀丰股权投资合伙
6、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13、 南通交通集团:指南通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14、 腾讯云:指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15、 腾讯计算机: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腾讯云的关联方,与腾讯云均为自然人马化腾控制的公司; 16、 高灯科技:指深圳高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17、 海南高灯:指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高灯科技原名。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办理名称变更; 18、 华泰联合: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19、 中天运会计:指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7、伙),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 20、 北方亚事评估:指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聘请的评估机构; 21、 本所/本所律师: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22、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月; 23、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4、 公司章程(草案):指发行人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的公司章程; 25、 招股说明书:指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8、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6、 审计报告:指中天运会计于2020 年8 月4 日出具的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90669 号); 27、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指中天运会计于2020 年8 月4 日出具的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90373 号); 28、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指中天运会计于2020 年8 月4 日出具的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90372 号); 29、 发起人协议:指整体变更设立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
9、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30、 ETC:指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31、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2、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3、 公司法: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8 年10 月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4、 证券法:指1998 年12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19 年12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5、 管理办法: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7 号,自2020 年6 月12 日起施行); 36、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自2020 年6 月12 日起施行; 37、A 股:指本次依法公开发行的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之普通股; 38、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本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1、本事务所简介 本所(原名: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是于1983 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专业性律师事
11、务所,为江苏省司法厅直属所。 2000 年7 月,本所整体改制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并更名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本所现在江苏省司法厅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3200007205822566,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 号D 栋5 楼,邮政编码:210016。 本所有20 名以上律师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开业至今,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所有资格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金融证券法律事务;(2)公司法律事务;(3)贸易法律事务;(4)知识产权法律事务;(5)房地产法律事务;(6)海事、海
12、商法律事务;(7)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等。 2、项目负责人即经办律师介绍 徐蓓蓓 本所合伙人,法学硕士,2006 年起开始律师执业,主要从事公司法、金融证券、收购兼并、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等法律事务。先后参与或承办了南京银行、苏宁云商、金智科技、重庆银行(H 股)、江苏银行、无锡银行、常熟银行、紫金银行、青农银行、传艺科技、健友股份、奥福环保、伟思医疗的 IPO、再融资项目等,多家企业重组改制、收购兼并、股票发行并上市申报、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等项目,并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公司、证券法律顾问服务。 至今,徐蓓蓓律师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徐蓓蓓律师的执业证号:132012006115019
13、55 徐蓓蓓律师的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 号金蝶科技园D 栋五楼电话:025-83304480 传真:025-83329335 电子信箱:xubbct- 林亚青 女,本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律师,法学硕士,2011 年 6 月起就职于本所。擅长公司、金融证券和国内民事经济等法律事务。先后参与或承办了泰尔重工、综艺股份、金智科技再融资项目、大烨智能、高淳陶瓷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海辰药业、伟思医疗IPO 项目等多家企业重组改制、收购兼并、股票发行并上市等项目,并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公司、证券法律顾问服务。 至今,林亚青律师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林亚青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13201
14、201711169026 林亚青律师的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 号金蝶科技园D 栋五楼电话:025-83301275 传真:025-83329335 电子信箱:linyqct- 孟庆慧 女,本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2016 年7 月至今就职于本所。擅长公司、金融证券和国内民事经济等法律事务。先后参与或承办了江苏新能、伟思医疗IPO 项目、大烨智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华西股份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兴化农商行定增项目,为上海诺瑾、安徽曦泰、南京涌泽等多家公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咨询等法律服务,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至今,孟庆慧律师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5、。 孟庆慧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811044252 孟庆慧律师的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 号金蝶科技园D 栋五楼电话:025-83302578 传真:025-83329335 电子信箱:mengqhct-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2018 年 12 月,本所与发行人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发行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应依法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核查验证后,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问工作具体工作过程主要分以下四个阶
16、段: 1、沟通阶段: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关法律后果、风险与责任等问题向发行人和发行人部分股东进行了沟通。通过专题法律、法规的集中辅导,并通过多次面对面地访谈,向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主要股东指出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性和股票发行并上市工作的严肃性。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必须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材料,反映有关事实,否则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沟通阶段,本所律师还就律师工作程序和要求向发行人进行了书面和口头说明,同时还多次就需了解的情况列明尽职调查清单交与发行人,公司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清单中列明的问题和要求存在疑问的,本所律师还专门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解答。
17、2、查验阶段: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了核查验证计划,向发行人提交了本次发行并上市需要核查验证事项及所需材料的尽职调查清单,并指派律师进入发行人办公现场,向发行人的相关经办人员详细讲解了尽职调查清单的内容,收集尽职调查资料。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多次向发行人提交了补充调查清单和备忘录,要求发行人补充相关尽职调查资料,本所律师据此得到了尽职调查资料和发行人就有关问题的说明、确认。 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说明、确认,本所律师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采取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职地对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慎地进行了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
18、对与法律业务相关的法律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经核查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印的材料,经本所律师鉴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无法获得公共机构、中介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对其他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间接证据进行核查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发行人提供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核查其他事实材料进行印证后的材料、说明、确认
19、、承诺文件也作为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查验阶段,主要通过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的方式进行。 内部调查:(1)本所律师赴公司长期驻场工作,实地查验了有关经营场所、办公设备等资产状况,查阅了发行人的重要合同等资料,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技术;(2)走访了公司多个职能部门,对相关经营场所、子公司和部分关联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听取了发行人管理层、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口头陈述,并就发行人各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讨论并请相关人员出具承诺,在此基础上,就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问题向发行人发出书面备忘录并和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商讨整改方案。外部调查:
20、(1)本所律师调取了发行人及相关关联方、部分供应商及客户的工商档案;(2)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核查了发行人商标、专利及相关资质证书的法律状况;(3)就发行人工商、税务等合法合规问题,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并进行了互联网检索核查;(4)对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通过备忘录或中介机构协调会的形式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行沟通,对有关事项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5)本所律师要求相关当事方出具了有关情况说明、承诺函等,并就部分问题向外部单位或人士进行了查证。 3、 规范阶段:本
21、所律师对从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不时与发行人进行沟通,还通过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等方式,与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发行人共同讨论了本次发行并上市中相关事项的规范、整改方案,督促发行人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4、 总结阶段:本所律师在经历了沟通、查验和规范阶段后,排除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存在的法律障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中有关法律事务有了较为全面地了解。同时,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收集并审查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材料和事实,整理形成律师工作底稿,并以律师工作底稿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工作日志统计,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整个工作过程约30
22、0 个工作日。 在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前,本所律师已于2020 年9 月15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讨论稿供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审阅,并根据审阅意见或建议(包括保荐机构的内核意见)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完善和必要地修改。同时,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本所讨论复核。在经历了上述阶段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的条件已经具备。 7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 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23、年8 月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并决定提交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0 年8 月25 日,发行人召开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34,7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别决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3) 发行股票规模: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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