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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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Friend Co., Ltd.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75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同时刊载于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
2、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若对本招
3、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 4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 8 三、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3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 16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19 六、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 21 七、股利分配政策 . 22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 27
4、 九、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 29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4 一、发行人概况 . 34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 34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 35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 37 五、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 47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 55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63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 71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72 十、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简要情况 . 102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15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 115 二、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
5、务的关系 . 115 三、募集资项目投资进度安排 . 116 四、本次募集资金不足的安排 . 116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安排 . 117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118 一、风险因素 . 118 二、重要合同 . 126 三、对外担保 . 133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33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136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 136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 13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7 一、备查文件 . 137 二、文件查阅时间 . 137 三、文件查阅地址 . 13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
6、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兄弟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7、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 如相关法律法规
8、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6、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人科合伙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
9、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行盛合伙、傅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10、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4、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孟玲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11、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 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4、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海兵、陈华、蔡永生、刘宇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12、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13、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 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6、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崔怀祥、付京洋、董红艳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1
14、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 本人不会因职务
15、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张兵、沈世平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16、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就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票价值,维护公司股东
17、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责任主体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8、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拟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并出具相关承诺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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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然德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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