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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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通线缆 股票代码:605196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Huatong Wires and Cables Group Co., Ltd.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特别提示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2、,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
3、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4、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即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5、),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中国证监
6、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颁布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上述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程伟、胡德勇及间接股东罗效愚、担任监事的间接股东马洪锐、孙启发、刘艳平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 12 个
7、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即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
8、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由
9、公司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本人通过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颁布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10、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上述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唐山汇润,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刘宽清、张会志、宁波泽链通、宁波泽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即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
11、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四)股东广州隆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12、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为准)距本次上市申报之日不满 6 个月,所持股份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上述两项股份锁定承诺以股份解锁日期较晚者为准。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五)股东唐山朗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13、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六)股东青岛金石、林超、银泰嘉铭、唐山厚润、国华腾智、河北中创、苏州聚坤、河北红土、石家庄红土、唐山红土、尹美娟、添赢中和、誉美二期、弘美中和、远润企业、李红宙、银河粤科、唐山众润、中泰富力、翁蕾、杭州城和、温氏壹号、温氏投资、齐创共享、李志虎、博汇运通、杨永新、上海弦瑟、
14、姜鹏、张宝仲、宋宝明、中投汇富、唐山嘉润、赵文明、吴青芬、钱涛、刘海波、张作林、薛超、李凤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15、。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况。 当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
16、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上述优先顺序位相关主体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
17、司董事会将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董事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
18、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通过实施股份回购,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19、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通过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20、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 30%,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 公司在未来三年内选举或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
2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所作的承诺 1、 公司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 10 个交易日内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2、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或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 3、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赔偿数额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结果或最终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确定。 4、 如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23、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作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郑重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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