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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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axvision Technology Corp.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 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 1601、16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3,15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2020
2、年 5 月 14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发行后总股本:12,62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就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盛视科技的股份,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3、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持股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上的股东深圳市云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深圳市云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伙)、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份,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参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0 年 5 月 6 日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2 声声 明明
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5、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请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就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
6、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事宜,特承诺如下: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本人从公司离职
7、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00%。2、本人将按照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本人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20.00%。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合
8、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4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9、,减持价格不低于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盛视科技或
10、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二)股东智能人、云智慧承诺(二)股东智能人、云智慧承诺 股东智能人、云智慧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事宜,特承诺如下:1、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5 2、本企业将按照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
11、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50.0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100.0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
12、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13、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6 收益(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三)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三)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份锁定事宜,特承诺如下: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14、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本人从公司
1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00%。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述减持前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
16、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7(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17、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
18、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8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9、 1 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 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
20、东回购股份。公司届时将回购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2 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
2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9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0%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价已
22、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3 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 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
23、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0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三)
24、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10 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
25、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上述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三、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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