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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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青青青岛岛岛岛酷酷酷酷特特特特智智智智能能能能股股股股份份份份有有有有限限限限公公公公司司司司 (山山东东省省青青岛岛市市即即墨墨市市红红领领大大街街 1 17 7 号号)首首首首次次次次公公公公开开开开发发发发行行行行股股股股票票票票并并并并在在在在创创创创业业业业板板板板上上上上市市市市 招招招招股股股股意意意意向向向向书书书书 保保保保荐荐荐荐机机机机构构构构(主主主主承承承承销销销销商商商商)(北北京京市市朝朝阳阳区区建建国国路路 8 81 1 号号华华贸贸中中心心 1 1 号号写写字字楼楼 2 22 2 层层)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2、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 6,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6 月 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4,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5 月 25 日 首次公开发行
3、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2 声声 明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
4、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3
5、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提示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 18,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6,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方案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二、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在酷特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酷特智能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酷特智能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酷特智能的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2、发行人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
7、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4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龙钢铁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晓鹏、许小年、饶卫、中科贵银(贵州)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石峻铭、石忠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光智、青岛百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民、任桂兰、刘
8、思强、王永芬、贵州求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人/公司/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自酷特智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发行人股东李会承诺: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自酷特智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人/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
9、关规定以及本人/公司/企业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本人/公司/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在酷特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
10、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5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
11、公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
12、,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发行人股东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
13、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5、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关联方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6 内进行减持,本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
14、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停止条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停止条件(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15、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稳定股价的措施、稳定股价的措施(1)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股份 A、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16、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B、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7 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C、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
17、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D、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E、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18、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c、若超过上述(1)、(2)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A、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
19、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 5 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8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B、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b、单一年度公司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c、若超过上述(1)、(2)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
21、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C、若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A、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
22、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9 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C、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
23、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 20%;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 50%;c、若
24、超过上述(1)、(2)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D、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10
25、3、约束性、约束性措施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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