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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 2 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
2、进入。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 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 人以上,1 人作业,1 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 36 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8、各场站及超过 30 个瓶的瓶组间必须 24 小时值守。二、设备管理(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2 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
3、常振动等。3 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1) 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2) 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3) 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4) 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7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8 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9 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二)液化石油气和
4、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2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2) 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3) 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4) 使用的灌装秤、加气机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秤灌装前应进行校准;3 对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检和定期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阀门无锈蚀;2)站内管道无泄漏;3) 阀门和接头没有泄漏、损坏现象;4) 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
5、的阀门,要及时维修或更换;4 灌装前应对在用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1) 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气瓶;2) 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报废的气瓶;3) 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4) 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气瓶;5) 未张贴电子标签的车用瓶;6) 绝热气瓶失去真空度的;5 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加封塑封防伪标志。6 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软管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2)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灌装秤、加气机定期进行检定;3) 加气、卸气前应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正常,接
6、好地线;4) 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液化天然气装卸车时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得接触未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5) 液化天然气卸(装)车结束之后,应使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措 施;6) 卸(装)车作业结束后,应对卸(装)车管道内的液体燃气进行回收或排空,严禁液体燃气滞留在密闭管段内;(三)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符合下列要求:1 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根据各场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2 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检,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
7、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3 当储罐压力超出范围且安全阀起跳时,且外界温度超过 35时应启动喷淋降温。4 进入冬季后,要对储罐的排污管、阀门、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并定期对储罐进行排水、排污。5 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常开状态。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启闭灵活。6 每年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校验。7 每年定期对阀门做密封和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要及时维修或更换。8 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时进行气密试验采用充惰性气体和充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但是采用充水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 5。9 地下储罐应定期检查储罐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设有电保护装置的应定期检测,每年不
8、应少于 2 次。10 储罐区内水封井应保持正常的水位。11 液化天然气储罐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进行试压,不得使用空气和水。12 每年对真空绝热储罐蒸发率进行检查;每 2 年对其检测 1 次真空度;13 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并应密切监测气化速率。14 对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且不向外输气的储罐,应定期进行倒罐处理。(四)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空瓶、实瓶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2 气瓶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 2 层;50kg 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3 气瓶总容量不得超出设
9、计的数量,存放数量及接口数不得随意更改。4 对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定期巡查,站内密封点应无泄漏, 管道及设备应运行正常,瓶组站周边环境良好,并做好巡查记录。5 瓶组站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明晰,安全附件齐全。6 站内灭火器每年定期检查和补充。(五)调压器及附属设备(包括各瓶组间、场站内)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巡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工作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2 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3 对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4 对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
10、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5 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及时排污和清洗。6 定期对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7 瓶组供应站内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六)气瓶运输1 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是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的车辆;2) 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3) 车厢必须为敞开式;4) 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5) 配备GPS 定位系统;2 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运输50kg 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摇摆、碰撞;
11、2) 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3) 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4 随车人员严禁吸烟; 三、管网管理1 已建成的地下管道上方应设立标志桩或标志砖,无法设立的地段,应在管道附近的永久建筑物上进行标注。2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3 如管道沿线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4 对穿越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5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巡线人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
12、现场安全进行监护。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要求有书面记 录。并要设立临时警示标志;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6 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要及时修复。7 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8 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测。9 管线上的凝水缸应定期排放积水,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严禁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四用户设施1 定期对燃气用户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符合
13、下列要求:1) 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 次;2) 对居民用户每 2 年检查不得少于 1 次;2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1) 确认用户设施完好;2) 用户不得被擅自改动管道或将管道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管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过1.5 米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3 灶具、热水器符合安装、使用规定。4 燃气无泄漏。5 灶前燃气压力应正常。6 计量仪表完好。7 进入用户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开窗通风,切断气源,消除火种,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
14、炸下限 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8 向用户宣传下列用户必须遵守的规定: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3) 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等;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5)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6) 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软管,并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7)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8) 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
15、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我公司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9 用户有义务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10 应向用户宣传使用燃气浓度报警器。五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1 系统的各种功能运行正常。2 操作键接触良好,显示屏幕显示清晰、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运行正常。3 记录曲线清晰、无断线,打印机打字清楚、字符完整。4 机房和控制室环境符合规范的要求,机箱、机柜有良好的接地。5 现场一次仪表应有良好的防爆性能,无漏气和堵塞状况。6 采集点的一次仪表和变送器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和校准。7
16、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8 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发现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计算机控制台的显示值不一致,应及时处理。9 拆装运行设备上的仪器仪表设备时,必须取得公司设备部同意和由场站人员现场监督后方可进行。10 不得带电进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六消防设施1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有专人负责。2 站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3 消防器材、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动位置。4 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的清洁,消
17、防水泵的吸水口应保持畅通。5 应定期检查并启动消防水泵、消火栓及喷淋装置。寒冷地区在冬季运转后,应将水及时排净。6 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七燃气报警器1 场站内重点部位应根据作业现场介质的不同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 20。2 同一场站内存有两种不同的燃气介质时,应根据所储存介质不同区域,设立独立的燃气泄漏报警系统。3 浓度报警器每年标定一次。2021 年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2 适用范围适
18、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3 术语3.1.1 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3.1.2 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4 控制程序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4.1 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4.1.1 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1.2
19、 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4.1.3 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4.1.4 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4.2 设备采购4.2.1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4.2.2 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
20、量仪表等。4.2.3 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4.3 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4.3.1 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4.3.2 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 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4.3.3 可燃气体探测器及二次报警仪须保证处于灵敏、可靠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4.3.4 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4.3.5 生产场所根据设备工艺的不同,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4.
21、3.6 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4.3.7 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4.3.8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4.3.9 燃气加臭设施需保证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1. 燃气加臭剂宜采用 THT(四氢噻吩)。2. 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xx)的有关规定。3. 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4.4 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4.4.1 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公司
22、安全管理部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进行管理。4.4.2 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4.4.3 操作人员必需做好下列工作:1.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停车。2.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4. 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
23、除跑、冒、滴、漏现象。4.4.4 操作人员发现设备、管道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检查原因, 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报主管领导。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未处理的缺陷要记录在交接班记录 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4.4.5 检维修人员,要明确分工,对生产设施做到:1. 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2. 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3. 按质按量完成检维修任务。4.4.6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配套设施拆件使用。4.4.7 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中包括:检维修人员、验收人员、日期等。5. 相关文件5.1 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 ZD-AQ-12)5.2 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5.3 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5.4 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5.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373 号令)5.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xx)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