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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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公共厕所管理办法(xx 年五月一日)为配合我市有共厕所免费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努力打造公共厕所管理品牌,根据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区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二条公共厕所的设施维护、清掏、保洁等作业项目,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办法规定的设施维护、保洁、服务标准。第三条公共厕所的中标单位或个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实行物业化管理的模式,即除了具体保洁责任人按标准搞好厕所的
2、卫生保洁外,管理者要每天对公共厕所的全部内外设施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维护保养。第四条本区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管理的公共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 众使用,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厕所周围乱丢垃圾污物、随地便溺、乱涂乱画、搭建其它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公共厕所或将公共厕所改作它用。第六条公共厕所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 由公共厕所的中标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修理,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中标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维护报修制度,公共厕所主体建筑和设施出现破损的,维修人员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二)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等设备完好有效,保证使
3、用。出现问题的,必须于 12 小时内修复;(三)墙壁、地面、隔断板、洗手台、门窗。便器、开关、手柄, 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必须于 3 日内修复或更换;(四)公共厕所内设置的标志等出现破损的,必须于 12 小时内修复或更换。第七条清掏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随时清掏,粪便不得外溢;(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三)清掏的废弃物,责任单位或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第八条公共厕所的保洁必须符合如下标准:(一)地面整洁无污物,清洗冲刷地面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防滑标志;(二)墙壁、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污迹;(三)便器及时冲刷,无粪迹、尿迹和
4、其他污物;(四)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随有随灭;(五)空气流通无臭气;(六)厕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七)外墙、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第九条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必须符合如下标准:(一)制定保洁与服务管理规范并予以公示;(二)在公共厕所内明显位置公示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三)指示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齐全(四)公示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方便群众使用;(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提供卫生纸、清洁液等用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第十条区建管局成立专门的巡线检查考核队伍,每日检查一次, 并建立巡线检查档案和奖惩制度,按月汇总累计,通报
5、全区,考核结果直接和经济效益挂钩。每座公共厕所没发现一处不合格扣除0.1 分, 每月满 1 分扣除人民币 1000 元;在市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每次扣除xx 元;对连续2 个月考核不达标、市民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多、问题严重的公共厕所直接取消中标人的管护资格。设定全区公共厕所全年平均检查考核达标成绩为 95 分以上(含95 分,95 分为不达标。全年平均考核成绩低于95 分的,每分扣减 5 万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公共厕所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杜绝安全隐患,落实专人负责,特制定本规定。公厕开放时间:5 月 1 日至 10 月
6、31 日早 5:00 至 24:0011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早 5:00 至晚 23:00一、公厕每天至少打扫二次,公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并做好相应的设备运行记录。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二、公共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三、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在便器外便溺。.向便器、
7、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禁止在公共厕所内吸烟,使用明火,防止沼气中毒及爆炸。.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四、公厕管理员要保持服装整洁,佩戴胸卡。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五、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公厕设施的使用方法;填写报修记录,并及时报修。发现求救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六、公厕管理员必须严守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如发现空岗一次提出警告,累计二次罚款 50 元,予以辞退。七、公厕管理员由所在村委会选拔使用。由北京上庄诚泰兴业公共
8、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组织安排相关的学习培训和安全教育。八、领导或上级管理人员对公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公厕管理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 超过二次者,公司予以解雇。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作相应调整北京上庄诚泰兴业公共环境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管理部 xx 年 1 月 1 日第三篇: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北京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8 号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 xx 年 4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9、布,自 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xx 年五月七日北京市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广场、住宅区、园林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第三条本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文明卫生、环保节能的原则。农村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与农村地区的发展与需求等实际情况相适应。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
10、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标准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管理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厕所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交通、卫生、水务、旅游、商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农村工作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是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城乡规划体系。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并组
11、织实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节水、节电、除臭、无障碍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技术和设备;(二)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三)提供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四)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具备排入污水管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不符合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第七条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
12、设项目总投资。第八条按照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公共厕所的,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九条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人流量大、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组织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第十一条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地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13、。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公共厕所或者改变公共厕所用途。确需拆除公共厕所的,应当在拆除公共厕所 15 日前报告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重建或者补建。重建或者补建期间,拆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用厕需求。第十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制定并公布本市城镇和农村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标准。第十四条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管理,使公共厕所符合下列要求:(一)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二)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三)采
14、光、通风良好;(四)保持卫生,按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五)公共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第十五条本市应当建立公共厕所导向牌、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标识,并保持公共厕所标识安全牢固、完好整洁。第十六条公共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15、满足用厕需求。第十七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平房住宅区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 24 小时开放。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设置的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厕所,社会公众在服务时间内可以使用,使用时应当遵守设置单位的管理要求。第十八条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二)在便器外便溺;(三)向便器、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四)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五)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九条各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厕所建设
16、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组织落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计、施工、验收公共厕所的,由规划、建设管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xx 年 4 月 20 日市人民政
17、府第 11 号令发布、xx 年 9 月 5 日市人民政府第 20 号令第一次修改、xx 年 12 月 31 日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四篇: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
18、卫生, 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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