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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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站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站场易燃场所。第二章选型、设计、 第三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第四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单位应符合相应承包商资质要求。第五条 单位应按照工艺参数要求调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经试车运行合格后交付所属单位运行部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检测对象:空气中的可燃气体;(二)检测范围:0
2、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三)检测误差:爆炸下限的以内;(四)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小于或等于LEL,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LEL;(五)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以内;(六)响应时间: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 60s。第三章日常管理、标定第 1 页 共 3 页第六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进行定期标定,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台帐,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八条日常检查、维护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每周按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二)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连
3、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位和控制旋钮、故障灯、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检测器防水罩等情况。(三)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试验,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九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中的气敏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年限或者所处环境位置及时予以更换。第 3 页 共 3 页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根据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GB50156- 、 爆炸性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 加气站按规范要求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每三年应定期检验一次。检验使用中的检漏装置是否符合检定规程要求,是否处于良好工作条件,使用是否正确、可靠。1. 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检定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由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2. 加气站根据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使用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报请授权检验机构申请检验。3. 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效验事宜由纳入加气站设备月度保养工作之中。4. 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在日常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进行检修,对已失去功能的气体报警探头必须进行更换,并由加气站报请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5. 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检定的有关书面资料,由专人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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