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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库仓库,罐区平安管理制度罐区平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 1 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平安,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平安和职工的平安安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第 2 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大、小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平安管理,全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 3 条储存物品属危险化学品的,还应遵守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重长风化xx111 号);属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重长风化xx69 号)。第二章通用要求第 4 条库房、储罐区的设计和平安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2、GB50016xx)、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1992)(1999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那么(GB15603-95)、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 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第 5 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第 6 条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平安教育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平安教育制度。第
3、7 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经消防部门和技安部门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第 8 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第 9 条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GB50057-942000 年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那么(GB50351-xx),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标准(GB50074-xx)等有关规定。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制度化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
4、单位领导及能计处和技安处报告,能计处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防止失效。第 10 条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10 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起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第 11 条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平安灯等)。第 12 条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破损应立即处理。第 13 条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第三章危险品仓库的平
5、安管理第 14 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第 15 条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必须按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与入库单核对,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平安标签,检查无误前方可入库。第 16 条物品出库时,必须按凭证核实品名、质量、数量,按规定操作程序和入库时间的先后顺序发货,确保无误,防止产生事故隐患。第 17 条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平安要求,门窗一律向外开,必要时应安装通风设备,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第 18 条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按照企业制度
6、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第六章化学性质相互抵触(非互容)物质的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6、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平安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7、生产现场临时存放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第 19 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平安措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使用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第 20
7、 条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场)负责人上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采取平安措施后才能进行。第 21 条剧毒物品、民爆物品、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门双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第 22 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第 23 条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悬挂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第四章一般物品(材料)仓库的平安管
8、理第 24 条各仓库的建筑物门窗及设备必须完整清洁,适合储存该物品,并要根据季节风向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第 25 条存放物品的货架须考虑货架的平安强度,不准超载。第 26 条库内存放的材料,货架位置须适当的安置并保持平安,库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完好适宜的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情况及室内温度。第 27 条库内外材料存放要整齐,凡入库的各种物品必须适当分类隔放,不得混杂放在一起,不得堆积过高过满。第 28 条拿堆垛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库内到时高处取物品时,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脚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伤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抛,以防伤人或损失货物。第五章储罐区平安
9、管理第 29 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严格按照企业特种设备平安管理制度(重长风化xx111 号)对其进行平安管理;按照企业平安防护装置管理制度(重长风化xx111号)对其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平安阀等平安附件进行平安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第 30 条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平安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可燃材料建造。第 31 条闪点低于 28,沸点低于 85的易燃液体(如苯、乙醇、甲醇等)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到达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第 32 条易
10、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现场围堰泡沫覆盖系统以及氮封装置,进行日常性通氮气保护。第 33 条腐蚀性液体的储罐、管线、装卸栈台、平安梯、管架以及防护堤应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第 34 条储罐区的防火(护)堤,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标准(GB50351-xx)。1、储罐内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2、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应位于防火(护)堤外。罐区平安管理制度 xx-10-24 13:20第一章 总 那么
11、第一条 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平安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 罐区消防平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第三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第四条 本规那么由厂平安检查小组负责监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视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
12、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平安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五、定期总结消防平安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 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 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13、。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确实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平安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催促落实。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
14、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响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5、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枯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平安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平安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
16、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平安装置。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
17、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撤除。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平安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离人。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标准
18、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平安规定。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平安。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四
19、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标准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
20、取严格的平安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平安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
21、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藏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平安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第八章 奖 惩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那么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分;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那么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那么时,在确保平安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那么的原那么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方法。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那么制订的具体管理方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