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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令令 20112011 年第年第 7777 号号【颁布时间】【颁布时间】2011 201111-2511-25【生效时间】【生效时间】2011-12-09 2011-12-09【时效性】【时效性】有效有效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廉毅敏2011 年 11 月 25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创造清洁、宜居的城乡环
2、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清洁工程,是指为营造清洁、宜居的城乡环境,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对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交通秩序、建设工地、集贸市场、景区景点、河道水域、城乡通道等方面的综合整治和管理活动.第四条城乡清洁工程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开发区应当设立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乡清洁工程规划、制定年度计划;(二)组织制定城乡清洁工程标准;(三)组织指导、督导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四)制定并实施城乡清
3、洁工程考核、奖励、问责办法;(五)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宣传动员工作;(六)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达标验收工作;(七)其他与城乡清洁工程有关的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的职责参照前款职责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第六条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清洁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乡清洁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城乡清洁工程的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人
4、民政府做好本区域内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开发区应当保障本区域内城乡清洁工程所需费用。第九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动员全民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乡清洁工程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城乡清洁工程的行为有权批评、制止和检举。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第一节城乡容貌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
5、标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应当排列整齐,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第十四条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洁净,车辆停放有序,绿化符合要求,建(构)筑物容貌协调美观。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道路特点、区域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完好整洁。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
6、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悬挂条幅、牌匾等。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条幅、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规定期满后,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公安、工商、城管、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施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环境整洁.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主(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7、).第十七条架设电线、电缆应当规范、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清洗装饰站(点)的管理工作。车辆清洗装饰站(点)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洗车,洗车污水不得污染道路。第十九条行道树、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无缺株、枯枝,无病虫害,树池、绿地内无垃圾、无污物。古树、名木应当设置围栏、标牌等保护标志。第二十条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第二十一条门前责任管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巡回检查。门前责任管理人员每天应当检查所负责地段的临街单位至少四次,并做好记录
8、,作为对本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第二节环境卫生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应当依照国家环境卫生作业定额,实行量化、细化管理,遵守作业规范,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清扫保洁时段内,街面废弃物滞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重点区域地段废弃物每千平米不得超过十二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分钟。果皮箱、垃圾桶(站)不得满溢,垃圾日产日清,随时清运。第二十三条城乡街道、公共场所附设的路灯、护栏、隔离墩(栅)、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地面交通标志清晰,无灰土、痰迹;下水道畅通,下水口无污泥和其
9、他杂物。第二十四条城乡清洁责任单位应当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并在门前统一悬挂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二)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第二十六条宠物在城市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携宠物人应当即时清除。第二十七条降雪后,临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雪,达到路面净、便道净,无积水、无结冰。主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次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第二
10、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有食堂的单位等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由符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企业,运到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第三节公共设施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第三十二条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第三十三条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定期冲
11、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第三十四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第三十六条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第三十七条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
12、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第四节交通秩序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灯停走、各行其道、有序通行。车辆在道路两侧停放时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整齐。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司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洒烟头、纸屑、果皮等杂物。第四十条在行车道、路口流浪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民政、住建、城管、工商、房产、经信等部门配合,按照职责规定依法管理。第四十一条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划片包街、不间断巡查等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依法管理。第五节建设工地第四十二条建筑工地办公区、生
13、活区、施工区应当分别设置、布局清晰,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清洁。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或者围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持连续、封闭、安全。建筑工程主体应当设置安全围网,施工中不得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泥浆污水沉淀后方可排放。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抑尘措施。第四十四条施工工地通道应当硬化,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后方可出场,要保持车体整洁,轮胎不得带泥土上路。第四十五条管线、绿化、道路施工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恢复原状。第四十六条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拆除的垃圾要及时清运.第四十七条装修房屋
14、产生的垃圾应当袋装,由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临街门店装修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围挡.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工地应当有专人保洁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六节集贸市场第四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集贸市场,对现有市场进行规范改造,引摊入市.集贸市场的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由市场建设、开办单位负责。商务、工商、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市场及其周边环境应当整洁有序,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场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垃圾。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
15、不得超时、超范围经营,撤市后及时清除垃圾杂物.第五十一条市场建设、开办单位应当在商户中开展达标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并与商户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第七节景区景点第五十二条景区景点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景区景点标准和城乡清洁工程标准.景区景点及其周边环境应当整洁、优美;车辆停放有序;设施完好,外形、色调与景观相协调.第五十三条景区景点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日常检查。第五十四条景区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景区环境宣传栏,根据旅游季节特点配备保洁设施和人员。第五十五条景区景点内不得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做到无污水、无异味、无乱写乱画。第八节河道水域第五十六条水务管理部门
16、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域的环境整治,保持河道干净整洁,设专人巡回检查。第五十七条河道水域应当定期清淤疏浚,无垃圾,无杂草,无漂浮杂物。禁止在河道水域内倾倒垃圾等杂物。第五十八条河道应当保持护坡完整,防汛通道畅通、平整,护栏整洁、美观,无破损。第九节城乡通道第五十九条铁路、公路等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通道平整、干净、整洁,并负责沿线范围内残垣断壁的及时拆除工作.第六十条城乡通道沿线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清扫、保洁,定时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挖乱建。第六十一条城乡通道设置广告应当图案清晰、用字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无破损、无污迹.第六十二条城乡通道绿化植物应当及时修整,保持整齐、美观
17、,无缺株、死株,无枯死枝,绿地树池无垃圾杂物。第三章达标验收管理第六十三条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是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由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申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定期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布的管理制度。第六十四条基本单元达标验收评定包括:达标区域验收、日常检查和数字化城管考核等内容.第六十五条达标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达标初审检查。各社区、行政村对照标准,在自查达标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组织达标初审检查.(二)达标验收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
18、导组初审检查认为符合达标条件的,即可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提出达标验收申请。(三)达标验收考核.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根据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的申请,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达标验收考核。(四)达标验收结果形成。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以达标数量、进度及日常检查和数字化城管考核为内容,进行综合打分排队。(五)达标验收结果公布。达标验收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数字化城管专网上公布。采用图示方式,以三种颜色标示。达标单元以“绿色标示;未达标单元以“橙色”标示;反弹单元以“黄色”标示。第六十六条铁路、公路、河道等线性单元达标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城乡通道护网内达标验收基本单
19、元由产权单位申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进行达标验收;(二)城乡通道护网外达标验收基本单元由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申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进行达标验收.第六十七条发现达标验收基本单元出现问题时,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对其进行预警提示,要求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将其转为反弹单元.第六十八条达标验收结果应当作为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对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城乡清洁工程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章保障机制第六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维护费和土地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清洁工程。第七十条城乡通道、市场、河道、村庄、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城
20、乡清洁工程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作业人员。城中村、无人管理楼院每三百人配备一名保洁人员,农村每四百人配备一名保洁人员。本条规定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市财政给予补助。第七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垃圾中转站和购置的环卫设备,市财政给予补助。村庄建造公厕、配备垃圾收运车辆,市、县(市、区)财政予以补助。第七十二条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的城乡清洁工程,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没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的城乡清洁工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第七十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清洁工程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七十四条城乡清洁工程应当
21、应用现代数字网络技术,实现城市网格化、精细化管理。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按照数字化城管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不得虚报,漏报,迟报。数字化城管部门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分类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接到交办事项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置,未及时处置的由数字化城管部门督办。第七十五条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十六条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评议;发挥 12319、12345 等群众投诉热线作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还可以聘请第三方进
22、行测评。第七十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应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城乡清洁工程应急预案。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七十八条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激励先进的原则。第七十九条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考核内容应当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各单位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其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
23、室具体组织实施。对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单位的考核,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八十条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包括:(一)组织机构、人员是否落实;(二)工作制度是否完善;(三)经费有无保障;(四)责任是否分解到位;(五)城乡清洁工程标准执行情况;(六)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情况;(七)其他考核事项.第八十一条城乡清洁工程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明查暗访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第八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
24、关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第八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二)未对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适时部署,未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求的;(三)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安排的清洁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四)在城乡清洁工程考核中,排名末位,问题严重得不到及时解决的;(五)在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中,进度迟缓或者反弹严重的;(六)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八十四条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有
25、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一)对摊点管理不力,致使摊点乱摆乱设,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秩序的;(二)对车辆乱停乱放以及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管理不力,影响交通秩序的;(三)对乱倒乱扔垃圾和清运不及时等行为管理不力,造成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脏乱现象严重的;(四)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五)对建设工地违规行为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六)对违法建(构)筑物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的;(七)未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关信息的;(八)接到数字化城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后,未及时处置的;(九)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发生重大
26、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八十五条城乡清洁工程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停职检查;(五)引咎辞职;(六)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聘用人员。第六章罚则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其改正,可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宠物人不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
27、木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的;(二)在阳台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三)施工工地车辆轮胎带泥土上路的.第八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架设电线、电缆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市貌的;(二)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交由具备渣土运输资质单位清运的.第九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二)回收的物品露天存放,影响周边环境的;(三)在施工工地不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挡,未采取抑尘措施的;(四)在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第九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的,责令其改正,每立方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行车道、路口散发广告、兜售物品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水域内倾倒垃圾的,由水务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本办法没有明确处罚主体的,由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九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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