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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规章考勤制度人事规章考勤制度第一条请假的类别及期限(一)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二)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假设确有急事需请假的应事先提出申请。(三)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及年终评先评优资格:1.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
2、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四)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 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 15 天(含法定的节假日)。(五)产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 天,晚育者产假为 180 天,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月照顾假。(六)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
3、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那么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 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30 天。(七)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最长五天。第二条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一)请假程序:但凡需要请假者,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执法局职工请假单,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到督察科进行备案,可由本人或家属通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那么视为旷工。(二)审批权限:1.一般职工事假 1 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交由督
4、察科备案;2.一般职工事假 2 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大队长(副处长)签署意见,大队长(处长)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3.一般职工事假 3 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大队长(副处长)、大队长(处长)签署意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4.一般职工事假 3 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大队长(副处长)、大队长(处长)、副局长签署意见,局长签字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5.中层干部事假 1 天以内,由主管副大队长(副处长)签署意见,大队长(处长)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事假 2 天以内,由主管副大队长(副处长)、大队长(处长)签署意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事假
5、 3 天(含)以上的,由主管副大队长(副处长)、大队长(处长)、主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批准后,交由督察科备案;6.婚嫁、产假到科、督察科分别备案;7.假期期满后到督察科销假。第三条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一)事假的待遇1.全年累计事假在 15 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规定处理。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15 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从第 16 天事假起按本人月根本工资的70%发给。(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2 天的,从第 23 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二)病假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人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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