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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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导语:城市的市容是很重要的,下面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欢送阅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进展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
2、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视管理。省、自治区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视管理。城市人民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视管理。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立、改造相协调。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立资金使用方案,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调整。第五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在炎热季节,适当组织对重点道
3、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展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展研究和开发。第六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第七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以下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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