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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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 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 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 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
2、安全仪 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 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 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 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 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防爆电气设备。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 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
3、要求。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 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 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 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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