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pdf
《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pdf(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范文为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制定标准的大学教师。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大学教师考勤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考勤工作的,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处是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考勤工作。各学院(部)和职能部门设立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第二章 考勤范围第三条 考勤范围为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一)实行坐班制的党政管理人员、思政教师及教学
2、辅助人员,按工作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二)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按教学方案排定的授课时间,以及学校和各学院(部)事先安排的活动时间进行考勤。(三)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保证每周至少3 天的坐班考勤。(四)在教学、教辅部门的“双肩挑”处级干部,应保证每周不少于 3 天的坐班考勤。(五)研究人员应保证每周不少于 3 天的坐班考勤。第三章 考勤要求第四条 考勤(一)教师的教学时间、管理教辅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职能部门、学院(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二)长宁、松江两校区上下班时间均为每个工作日的8:00、17:00。院(部)及部门有特殊工作时
3、间的,需报人事处备案。(三)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各类假期,起止时间是工作日的,假期中所逢公休假、寒暑假、国定假均视为假期的构成局部,但产假期间逢寒暑假的可顺延;起止时间有一头不是工作日的,可扣除一头的公休假、寒暑假、国定假。(五)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部门、院(部)考勤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应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考勤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每月 8 日前汇总上一个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六)各部门、院(部)应切实落实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作出准假决定。因部门、院(部)未能严格执行
4、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失由部门、院(部)承当,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七)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定级、晋级、年度、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条 请假(一)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二)教职工请假,应根据请假类别,提前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原因及时间,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前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且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三)教
5、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销假。休假时间超过1 个月(含 1 个月)的,应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四)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监视及抽查,对于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即休假的,按本方法第二十一条处理。第四章 考勤类别第六条 病假(一)教职工身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批准后可休病假。(二)教职工请病假,缺乏 1 个月的,病假证明交存所在部门或院(部);1 个月及以上的,病假证明交所在部门或院(部)并转人事处备案。病假时间连续超过 6 个月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签署意见,报人事
6、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三)在工作时间内,需要到医院就诊的教职工,应向部门或院(部)负责人请假,外出就诊时间按病假处理。(四)病假在 2 个月以内(含 2 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五)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以下标准计发: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以下标准计发: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按 80%计
7、发。(七)病假期间,工作量津贴按天停发,奖励性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八)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教职工,病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 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九)长病假或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教职工,复工时应凭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证明,报人事处批准。复工满1 个月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恢复原工资;复工不满 1 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复工期间待遇参照在职核发。当年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十)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
8、定执行。第七条 事假(一)除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及其他规定的假期外,凡教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均属事假。(二)事假在 3 天以内(含 3 天)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审批;超过 3 天、20 天以内(含 20 天)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核准报,人事处审批;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那么上一次不超过20 天;因特殊情况超过 20 天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三)全年连续事假不超过 10 天或累计事假不超过 20 天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全年连续事假超过 10 天或累计事假超过 20 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 70%计发;全年
9、累计事假超过 30 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 50%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60 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停发。(四)事假期间,工作量津贴按天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事假最长一般不超过半年,逾期可解除聘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另行处理。当年事假超过 6 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五)在职人员因私事出 guo(含出 guo 探望配偶、父母、子女)均按事假处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出guo 假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 个月。未
10、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可解除聘用合同。(六)处级干部因私事出 guo 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或院(部)签署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第八条 婚假(一)教职工结婚,可给予 3 天婚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凡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 1 周婚假。如配偶在外地,并在外地举行婚礼的,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二)婚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第九条 产假(一)女教职工生育,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产假: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 98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 15 天。2.
11、妊娠 3 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 天;妊娠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 45 天。3.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条件的,可增加晚育假 30 天,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二)男教职工假设其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本人可申请晚育护理假 3 天,应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三)女教职工申请产假、晚育假及男职工申请晚育护理假,应出具生育医学证明,由所在部门或院(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四)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上海市社保中心核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缺乏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由学校予以补足。第十条 哺乳假(一)女教职工生育后,假
12、设上班有困难且部门工作允许,可请哺乳假。哺乳假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1 年。(二)哺乳假不超过半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 80%计发;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80%计发,上海岗位津贴停发。哺乳假期间,工作量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停止发放。哺乳假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三)由本人提出哺乳假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第十一条 探亲假(一)工作满 1 年的教职工,凡配偶在外省(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 1 昼夜,下同),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 1 次,假期为 30 天。(二)工作满
13、1 年的教职工,凡父母均在外省(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那么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1.未婚教职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父母的,原那么上每年 1 次,假期为 20 天。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教职工自愿2 年探亲1 次的,可 2 年 1 次,假期为 45 天。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 1 次,假期为 20 天。(三)已婚教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居住在同一方向的父母,原那么上只给 1 次假,假期合并计算。(四)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如寒、暑假休假期较短或确因工作需要,教职工无法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的,可补足
14、探亲假天数,但应征得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五)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本校教职工工作地点探亲,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教职工本人当年那么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六)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又与配偶团聚 30 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七)教职工的父母或父母一方和其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探望父母或父母一方的,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八)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或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九)探亲假期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
15、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十)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十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局部,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十二)探亲假车船费报销标准:火车按硬座,其中年满50 周岁且连续乘火车 48 小时以上的可按硬席卧铺标准;轮船按四等舱及其以下舱位标准;长途汽车按最低票价凭据报销;中途必须住宿的,按通铺报销。行李费、存放费、托运费等,均由本人自理。第十二条 科研休假(一)经科研处审核、人事处批准的科研休假,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二)
16、科研休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 60%计发。第十三条 工伤假(一)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医师检查需要休息的,可请工伤假。(二)工伤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三)参照工伤假处理的,工作量津贴按 50%计发(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车贴停发。第十四条 丧假(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 1 至 3 天的丧假。(二)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需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三)丧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第十五条 国内进修(一)国内进修培训包括各类国内访问学者工程、研修工程以及岗位培训等,应事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 教师 考勤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