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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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不动产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制度性信赖;诱因原那么内容提要:对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不动产应采取何种善意保护制度,需结合物权法的立法思想、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动产登记制度进展综合评判。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德国、瑞士法上的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在前提条件、理论根底、法律效力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宜盲目照搬德国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的规定来解释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公布以前,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多将善意取得视为一项关于动产物权取得的特殊制度。
2、学者们通常从两个角度来阐述该制度:一是认为其前提条件是无权占有,取得人的善意表达为其不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1二是从物权公信原那么出发,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和占有均具有公信力,信赖登记簿与信赖占有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皆受法律保护。2上述不同见解之所以能够共存且未引起争议,是因为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一直被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这两种见解曾同时得到过立法者的认可。例如,物权法(第四次审议稿)第 22 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3而第 110 条规定了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然而,正是这两个法条对不动产善意保护的分别规定,凸显了不动产善意取得
3、制度和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之间长期隐而未现的矛盾:是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是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来保护不动产善意取得及其相关权利。物权法公布以后,有些学者敏锐地意识到,物权法第106 条用一个条文对动产和不动产进展统一规定,不免给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判定带来不便。4如何解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关系便成为把握第106 条的关键。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其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无实质差异,物权法第106 条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5以往认为应否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而采取不动产公信力制度是一种误解。6有学者在此根底上,进一步提出借
4、鉴德国法上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的规定,来区分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7其二,应区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单独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8终究上述哪种方案更切合我国实际,德国法上的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对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多大的借鉴意义,非常值得深入探究。本文将以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根底,并参酌德国、瑞士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及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学说,从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理论根底等方面分析我国法上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德、瑞两国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理解与适用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一、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 关于物权法
5、第 106 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我国学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无权处分说。鉴于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因此该说将法条中“无权处分人”解释为在无权处分情况下没有处分权的人,从而得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为无权处分。这种学说得到了立法者的赞同,他们也提出,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的事实,9即无权处分,取得人信赖的客体是处分人的处分权。第二,不动产登记簿错误说。10此说认为可借鉴德国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的规定,将不动产登记簿错误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不过,“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不是取得人对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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