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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本市各区(含管委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统筹实施管理,区级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
2、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各区(含管委会)范围内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各区(含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中心(包括
3、乡、镇人民的政府,以下统称“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税务、审计、林业绿化、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负责在市场上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
4、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二章第二章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按国家和省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应提取的资金;(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五)发行债券;(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八)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九)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第十条
5、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房源筹集房源筹集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购或租赁的住房;(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会同
6、各区人民的政府落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规定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各区人民的政府受市人民的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委托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
7、收与补偿,确保按时供地。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专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鼓励单位和个人出售、出租、捐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
8、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八条 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交给政府。第四章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9、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2.申请之日起前 3 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 1 年以上(含)。(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 3 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 2 年以上(含)完税证明;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 3 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10、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11、在本市的居住证;4.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6.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四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一)私有住房;(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 3 年(含)的原住房面积;(五)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第二十五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三)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在 25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五章第五章 租赁住房补贴管理租赁住房补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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