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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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用地、房源、资金筹集、准入、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2、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房管、税收、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第五条 政府新建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国家所
3、有,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自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大专院校委托市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大专院校自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大专院校自行管理。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对象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第八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
4、时核实、处理。第二章房源及资金管理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二)在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四)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五)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5、,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保障供应。第十一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要各负其责,落实相关配建职责。(一)土地出让前1、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并在出具公建配套意见书时对公共租房的配建要求和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金额作进一步明确;2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规模、空间布局和具体地块;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用的前置条件。(二)土地出让后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公共租房配建面积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进行约定;2、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公共租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3、规划行政
7、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公共租房配建指标的内容进一步核定;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公建配套建设要求意见书的约定,在编制公建配套项目建设计划表时明确配建的公共租房坐落、面积,并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住建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公共租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公共租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各类企业和投资主体可以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8、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建设要根据城乡规划,并结合新城建设、轨道交通建设等
9、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建设、各大园区和街道工业集中区以及企业与大专院校、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控制在50 M 左右。第十七条 在普通商品房建设规模达 10 万 M 以上的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约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40 M 左右。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
10、策执行。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发行企业专项债券;(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222的其他资金。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可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
11、期贷款,发放中长期贷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
12、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第三章对象和条件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第二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五年以上;(二)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确定(困难家庭优先保障);(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 12 以下(优先安排无房家庭);(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
13、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区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 18 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二)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二)正在服义务
14、兵役的子女;(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第二十八条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四)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 5 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五)待入住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三)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第三十条 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稳定就业 7 年以上,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
15、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一条 各产业园区、大专院校等单位引进的人才、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三十二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第三十三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审核公示制度,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准入-轮候-抽签择房-签订租赁合同等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潮州市公共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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