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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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本资料为 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甲 方 : 乙 方 : 日 期 :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 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规定。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 文本, 适用本规定。第三
2、条(政府合同)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 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 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 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 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 同;(二) 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 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 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 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六) 各类招商引资合同;(七)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
3、八) 其他以政府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 合同, 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市政府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合同法律风险论证评估制度。 第五条(重大合同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 律风险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合同:(一)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合同;(二) 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 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 合同所涉项目非属于政府不定向采购项目或政府不定向招拍挂项目;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不受前款所限。第二
4、章 承办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市政府及各部门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 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可编辑修改-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市政府各部门作为一 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市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 构。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 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 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 修改;(四) 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市
5、政府部门,由合同承办部门自行 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进行审查;(五) 重大政府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 查;(六) 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政 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 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 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 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 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九) 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责) 市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的审查部门。审查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6、协助、参与政府合同谈判及拟定、签订、履行、修改合同;(二)对报送的政府合同依法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 见;(三) 对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 代理或协助参与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活动;(五) 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 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六) 审查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审查时限) 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的政府合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 关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正式的法律意 见书, 并对其意见书承担责任。遇有情况特别紧急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综合相关材 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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