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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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 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39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398 号)第三条第三条 公租房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省人民政府令第398 号)第四条第
2、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工作。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建保201955 号)第七
3、条第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级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归属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租金收入上缴区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所在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考武汉市管理办法)第二章 建设筹集第八条第八条 公租房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二)政府长期租赁;(三)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配建;(四)公有住房腾退、回
4、购;(五)其他途径。(省人民政府令第 398 号)第九条第九条 公租房户型包括单元式和宿舍式,新建、配建公租房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建保201955 号)第十条第十条 新建(含改建,下同)公租房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主城区凤凰、古楼、西山、樊口 4 个街道办事处新建公租房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新建公租房项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考武汉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第十一条 主城区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 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各区可依据本地公租房供需情况和区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配建公租房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必要条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配建指标。(省人民政府令第 398 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参考武汉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纳入全市公租房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严禁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参考武汉市管理办法)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
6、设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标注“公租房”字样。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参考宣恩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建公租房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负责。(参考武汉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新建公租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省人民政府令第398 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经济区、新区,可根据用工数量,通过集中建设或者长期租赁、配建等方
7、式,建设、筹集公租房,面向用人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建保201955 号)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建保201955 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两者不能同时享受。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建保201955 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采取面
8、向社会公开分配、定向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计划分配管理,优先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定向供应的公租房重点保障环卫、公交、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和开发区、经济区、新区等重点发展产业中符合保障条件的青年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建保201955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富余的存量公租房,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源使用;也可委托专业租赁机构面向社会出租,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发放公租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或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参考宣恩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
9、条 公租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装修标准以经济适用为原则。(参考武汉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实物配租实行差别化租金,根据承租家庭困难程度实行租金减免。(参考宣恩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金额按月计算,按季核发。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参考武汉市管理办法)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以
10、下条件:(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2.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湖北省居住证;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 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4.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 5 年;5.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有效湖北省居住证;2.在本市区域注册登记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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