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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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 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
2、,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全省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1、附件2。第四条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对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地监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系统”),对危大工程实施动态监管。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
3、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上(下)管线设施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建质 202052 号)有关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第八条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其中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对于需要评审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应当按规定通过专家评审。采用新
4、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当重点就危大工程有关安全事项向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与勘察和设计有关的危大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结合工程特点、拟采取的施工工艺等,对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进行补充完善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
5、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危大工程清单中的所有危大工程进行危险源辨识与分析,开展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规定如实上报重大风险信息。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监管平台系统”的危大工程栏目,及时填报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危大工程相关信息以及有关过程管控等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危大工程,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6、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相关工程设计文件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当同一施工场所存在多个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取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
7、南(建办质 202148号)有关要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
8、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职能部门非参与施工方案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分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通过,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
9、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不得对未完成审核和审查手续的方案进行论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危大工程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或本地无相关论证专家的危大工程,可从本省其他地市或外省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建立的专家库中选聘论证专家。专家的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且人数不得少于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10、管部门负责工程监管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派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召开3 日前,施工单位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资料送交论证专家,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
11、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论证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五条第二
12、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自行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应当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组织实施。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八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专家组,并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在对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应当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八条的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仍由原论证专家担任,确需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
13、人数不得超过原专家的三分之一,且原专家组组长原则上不得调整。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危大工程现场安全风险公告,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告内容包括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风险等级、责任人员及监督电话等,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质量、技术、施工等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对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施工单位方案交底
14、,对方案交底过程实施监督。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及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分包单位方案交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
15、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危大工程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实施带班生产,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清单,编制
16、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加强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予以处置。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可邀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论证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技术咨询服务,不替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过“监管平台系统”上报,并按要求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17、,认真组织整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
18、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行进行的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报送监理单位,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 50497中所列的工程地质、水
19、文地质条件复杂等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当按要求进行专项论证。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向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反馈。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施工阶段性验收或完工验收(包括安装后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施工的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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