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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公租房政策公租房政策在常态化供应阶段,相关内容作了很多调整。上海市两处房源不再分别划分供应区域,供应对象统扩到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浦西各中城区和闵区的家庭及单。申请作单位在浦西各中城区和闵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原南汇区和崇明县的,核定其住房积状况时,远郊的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积。根据上海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具体细则有:1、具有本市常住户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年以上。2、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定年限的劳动或作合同。3、在上海市有住房或均住房建筑积低于15平。4、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上海
2、市筹公租房准资格的单申请或申请家庭主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是具有上海常住户,且与上海市单位签订年以上(含年)劳动合同: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年以上(含年)劳动合同;三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与本市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准资格的单申请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是在本市均住房建筑积低于15平;是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上海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3、的实施意见的若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年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作,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关于利农村集体建设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关于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
4、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或部分利原有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利有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三、关于准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年以上。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条件时,申请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的申请员可根据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配偶、未婚范围内。四、关于申请审核1、申请对象通过
5、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初步审查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由运营机构出具登录证明。2、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分配各区使的,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申请审核作,并出具登录证明。五、关于申请对象住房建筑积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住房积核查办法确定其均住房建筑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备案。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均住房建筑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
6、均住房建筑积。六、关于运营机构委托核查申请对象住房状况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通过书形式,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核查申请对象以下情况:1、申请对象住房建筑积;2、申请对象是否已申请或者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政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在五个作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通知运营机构。七、关于住房保障机构检查申请审核作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制订规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式,对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进检查。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次,随机抽查每季度不少于次。、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按略低于市场租的原则确定。市场租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
7、估价机构实施,运营机构依据市场租评估价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平。市场租评估作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之前完成,市场租评估价有效期为年。运营机构制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之前报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和房管部门办理备案续。九、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运营机构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和安全使要求、住对象群体结构特点和承受能,配置相关服务及设施,制订安全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规范和承租我约束规范,并与承租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批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关于运营机构通报承租租等情况承租拖公共租赁住房租和其他费三个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承租和同住所在单位,要求承租所在单位从承租资收中直接划扣,承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其他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参照上海市经济适住房配建暂意见(沪府201046号)执。本规定实施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按相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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