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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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合理缩短建设工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公司招
2、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扩、改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调试、设备、主要甲供材料、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必须招标的范围: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如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且实际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拟定项目计划(明确比价原则、实施方式等),按相关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开展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第六条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月)度投资计划得到审批;2、资金来源已经落实;13、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4、招标计划或招标申请已得到审批.第二章第二章招标工作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招标工作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第七条第七条公司管理职责和招标工作机构设置(一)公司管理职责:1、负责审批工程项目年度招标计划;2、负责大型工程、主要设备采购,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系统,造价咨询(包括施工图预算),调试等标段招标方案(包
4、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批复;负责非生产性设施的设计、施工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审批;负责中小型工程三大主机设备采购,主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系统,调试标段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批复;负责信息化系统按照公司信息化规划,由公司统一组织建设、招标和实施。3、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可适时组织实施所批复标段的招评标工作。(二)公司招标工作机构设置:1、设立工程建设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是公司工程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工程招标的方针、政策,并对招投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5、理助理、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2、设立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工程部。招标办负责公司工程招标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工程招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需招标委员会审定事项的初审工作;负责审核其他需报公司审批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并报招标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下达。第八条第八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监督小组及招标代理机构(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招标内容组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招评标工作的临时机构,于每次或每批次招标工作开始前成立,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21、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原则由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等
6、相关人员组成,一般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组成。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中兼职,也不能担任评委和监督人员。2、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评标标准、方法、日程安排和评标委员会组建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审定;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等工作。3、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应在开标前和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即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采用一人一票制,三分之二及以上绝对多数投赞同票才可形成领导小组推荐意见.(二)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建,其人员组成结构要在招标方案中一并报批(不报具体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
7、开标前 1 天确定,必须严格保密。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公司的代表、相关的技术、经济、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名单中抽取或直接确定(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的可以由招标领导小组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及本工程参建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公司的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3、评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评标委
8、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也可由领导小组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评审权.4、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行解散。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三)招标监督小组:应
9、按规定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应与招标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在领导小组末次会议后解散。1、监督小组组成:监督小组由投资方的监察、审计、法律和财务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 2 人.2、监督小组职责的主要职责是:(1)参加招标工作全过程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公开招标方式下的资格预审及公告情况、邀请招标方式下的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公司系统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及细则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授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2)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
10、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3)对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四)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司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第三章第三章招标主要程序招标主要程序第九条第九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建设项目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招标单位书面申请,公司基建管理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通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取得供应商。1、涉及国家和公司安全、机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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