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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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 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正文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 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
2、、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第二章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
3、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第七条第七条 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第八条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第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第十条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
4、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科学营养供餐。各试点县应成立营养专家小组,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
5、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第三章第三章人员管理人员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
6、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第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食堂工作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加工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
7、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 40 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第四章第四章食品采购食品采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
8、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
9、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建立采购人员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议供应商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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