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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电投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河南分公司对建设工程招 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物资、设备采购的 招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依据集团公司对河南分公司的授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操作行为。招标应以技术、质量、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和合理报价等条
2、 件进行竞争.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项目 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法人和组织均可参加投标。第三条 招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单位 均可参加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 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 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同级监察、审计、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分公 司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所管单位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招投标有关单
3、位 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接受监督.第五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三项工作要由不同的 单位或人员负责,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技术组 和商务组的评标独立进行,小组评标报告各自交招标领导小组,分别汇报,由招标领导小组 综合技术、商务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单位,报集团公司审查确定中标单位。第六条 建设工程概算价格在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组 织招标,概算价格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七条 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并控股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管理,由所属项 目
4、公司或建设单位具体实施。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招标结果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 组批准;其他项目和设备招标结果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投资并控股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组织。集团公司工程部参与单机容量 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工程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10 万千瓦 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的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的招标工作。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投资并 控股的工程项目的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的招标结果,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批 准。其他项目和设备招标结果报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第八条 河南分公司协助集团公司对授权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5、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集团公司对分公司授权管理的项目包括分公司直管单位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集团公司 直接投资并委托分公司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分公司所管的全资、控股公司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 目,以及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并委托分公司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 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咨询、设备、物资采购和 大件运输等的招标。第二章 组织第十条 河南分公司设立生产及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集团公司的河南 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分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简称招标办,负责招标工
6、作日常事务。项目法人成立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小组,在项目法人领导下,具体负 责项目招标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项目法人负责组建,分公司参加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任副组 长或成员,同时参加评标工作,对项目法人的招标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督。第十一条 河南分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 指导、监督分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负责批准分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负责审查或审批招标结果.(四研究决定分公司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标办设在分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其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法律、法规、政策
7、和集团公司及河南分公司规定,制定建设工 程招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二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具体指导、管理和监督。(三组建并管理河南分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四 按照集团公司的委托,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设备、主体工程及其它项目 和设备招标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计划、招标书、评标办法、推荐入围企业、工程项目招标 领导小姐、招标方式等 初审和招标评标工作,审定评标专家组成员,根据工程项目招标领 导小组上报的招标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分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报集团公司审定.(五负责初审上报集团公司前的建设工程招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六 协助集团公司对项目法人的招投标
8、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加与工程项目主机设 备、大型辅助设备制造单位,以及与主要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的合同谈判工作.(七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八负责分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集团公司及河南分公司有关 招标管理规定。(二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有关文件。(三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分公司报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有关材料。根据评标报告 形成工程项目招标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招标过程、评标报告和项目法人招标意见等。(四批准成立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五负责审定工程项目标底。(六负责组织招标、
9、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七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小组,分公司派人参加,负责招投标过程中各项具 体事务的组织实施。第三章 招标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具有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具体工作,但应报分公司招标办审查备案.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前,项目法人应将招标计划安排、招标文件、标段划分报送分 公司招标办审核、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实行邀请招标的,须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同意,所邀请的投标人名单须报集团公司、分公 司招标领导小组
10、核准.第十七条 业主与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之间不应存在关联交易和隶属关系;设计单位与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之间不应存在关联交易和隶属关系;业主与参加投标的设备、物资材料 供应商之间不应存在关联交易和隶属关系。第十八条 工程标段划分应本着有利于降低造价、缩短工期、组织科学、保证质量的原 则进行。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 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20日。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 的招标
11、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标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或行业规定的有关标准定 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合理考虑造价、质量和工 期因素,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控制在批准概算以内。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泄露。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 印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项目法人。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
12、妥善 保存。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的 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同于对投标文件的规定。项目法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投标人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 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他人投标。第四章 开标 评标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 点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法人应按规定
13、邀请有关部门、单位 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项目法人主持,开标工作人员一般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记 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应对开标工作负责。第二十六条 有标底的项目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应符合国家计委等七部委 2001 年联合颁布的 评标委员会和 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12号令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的代表及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聘请专家人数至少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聘专家原则上从 集团公司专家库中选取。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委员
14、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 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 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 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 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六章 定标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
15、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提出中标 意见,并按实施细则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法人应 于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项目法人按照规定时间退还未中标单 位的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五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项目法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 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六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项目法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 同,并报集团公司、分公司备案。第三十七条 中标
16、人分包中标工程必须经项目法人的同意,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中标 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资质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第七章 招投标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必须严肃招标纪律,对于出现下列现象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规定进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二)故意将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四)泄露有关招标机密的,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单位,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 益的。(五)定标后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中标通知书
17、的。(六)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九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可宣布投标无效,并取消其三年在集团公司系 统投标资格。(一)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或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二)串通投标或向招标人行贿的。(三)伪造、涂改、转让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四)中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招标的界定依照以下原则:(一)主要设备 火电工程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系统和合同额在 万元以上的主要配套设备。水电工程包括:水轮机(水泵一水轮机)、发电机(发电一电动机)、船闸(升船 机)、桥式起重机、主变压器、计算机监控系统和合同额在万元以上的主 要配套设备。(二)主体工程 火电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建筑、主要附属工程建筑、主要设备安装、调试.水电工程包括:挡水建筑物、导流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引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电站厂房、主要设备安装及合同额在万元以上的边坡处理、对外交通等工程。主体工程招标还包括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监理和咨询招标等。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分公司生产及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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