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系统论为指导搭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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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论在公司法务工作中的应用系统论在公司法务工作中的应用(作者信息:余小林,供职于中国联通集团法律与风险管理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作为市场竞争最重要的主体,必须法治的环境下开展经营管理,由此,公司法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关于公司法务的理论和实务研究、著述颇多,但不容回避的是,既有的研究和著述显然缺乏科学、系统和完整的理论支撑和指导。系统论作为一门科学理论,对于各个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均有助益.本文的目的在于,以系统的视角重新认识并剖析公司法务工作,以系统论为指导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法务工作体系,以期促进我国公司法务工作水平的提高.一、系统论视角
2、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系统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原理的具体运用,是研究客观现实系统共同的特征、本质、原理和规律的科学。系统论认为,系统性是事物的根本属性,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客观存在的,整个世界就是系统的集合。公司法务工作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务工作机制,而所谓的公司法务工作机制,本质上是一个由公司法务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制度流程等要素构成的系统。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公司法务工作应该突出整体的管理观念。首先,要站在公司大局看待法务工作,公
3、司管理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多条专业线,法务工作机制和其他专业线一样,仅是公司管理循环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法务工作要真正实现其管控风险的目的,必须与公司管理流程的关键环节进行有效对接,将法律风险管控流程深度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其次,从法务工作系统自身来看,其内部各要素(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制度流程等)之间不是简单叠加,而是要真正做到相互关联、有机结合,这样才能发挥最大效能,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系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即系统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必须适应外部环境系统的变化才能存在和发展,外部环境系统也会受到各个子系统的影响而不断变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法务工作机制一方
4、面要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变化和调整,各项工作要围绕公司发展中心任务来开展;另一方面,还要适应公司之外的国家法制环境、技术和商业模式变革、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这样才能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系统的动态平衡.二、以系统论为指导开展公司法务工作在公司法务工作中具体应用系统论原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一)一)确立明确的目标,确立明确的目标,提升对公司法务工作的认识。提升对公司法务工作的认识。目的性是系统的基本属性,任何系统都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发挥其特定功能的,目的性是开放的系统保持稳定状态的需要。传统的观点认为,公司法务工作就是审合同、打官司,目的就是要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公司损失。笔者
5、并不否认控制风险是公司法务工作的应有之义,但控制风险绝不是公司法务工作的终极目的。目前,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法务工作纷纷由追求最小的风险和最少的纠纷向追求最大的效益转型.美国波音公司法律部员工达 232 人,占波音公司 500 名高管人员的 46%,法务人员在生产经营的舞台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谈到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时强调,要“进一步树立加强企业法治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作为一名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公司法务人员,笔者在长期的工作中也逐步认识到,公司是以实现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公司法务工作和其他专业线工作一样,都必须围绕公司发展来开展,必须以促进公司效益提升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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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系统论 指导 搭建 企业 法律 风险 防范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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