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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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低碳发展,提高我市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推动低碳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审议决定。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择优进行支持.同时,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
2、会监督.(三)引导带动.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四)突出绩效.科学设定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1-第四条第四条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推动企业实施减碳行为,倡导居民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有效控制碳排放量,促进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第五条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
3、,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下达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依据国家、省、市低碳政策制定,具体扶持范围包括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两大类:(一)重点项目1.支持镇区、社区、园区、企业、建筑、交通等六大领域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2。支持我市纳入广东省的控排企业、报告企业、新建项目企业、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企业,以及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企业等年排放二氧化碳 1000 吨及以上的高碳排放企业实施减碳项目。3.国家、省、市低碳政策支持的其他
4、相关项目。(二)重点工作-2-1。支持企业、社区、校园、园区、百货商场等主体参与碳普惠制试点建设。2.支持光伏发电、林业碳汇等项目打包开发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3。支持企业开展碳盘查、碳标签、碳足迹、碳中和等低碳工作。4.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须制定具体可行的低碳实施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绩效目标.(二)申报项目须至少实施低碳技术运用、低碳产品认证推广、产品碳标签和绿色建筑等低碳领域其中的一项内容.第八条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形式,具体标准为:(一)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实施金额的 2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
5、额度为 100 万元.(二)重点工作:按照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全额资助,单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第三章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第九条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结合当年度低碳工作要点制定具体扶持范围和申报指南,并形成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下发至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并通过局网站及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3-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至企业(项目)所在地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局:(一)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1)。(二)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三)专项资金申报表中所提及的数据、资质等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组织竞争性评审,并参与全过程管理。评审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监督。(一)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局从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5 位组成评审小组.(二)资金评审.评审小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三)资金公示.评审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及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局向相关单位下达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签订中山市低碳
7、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 2)及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附件 3).-4-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跟踪管理及验收资金跟踪管理及验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负责跟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跟踪管理,对达不到项目合同书承诺的绩效目标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获得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发展
8、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终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3 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验收.市发展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 号)及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第五章第五章附则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发改资环2015416-5-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中
9、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3.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4.本办法涉及的专业用语注释附件 1: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联 系 人/申报单位手机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优势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项目申报类重点工作别其他(请注明)实施总投资(支出)-6-地址实 施 内容 及 进度 安 排计划专 项 资1、项目总投资中提及的资金预算,结合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费用,作金 使 用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计划2、对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及使用计划单列进行说明.三、实施完成后预期效益三、实施完成后预期效益项目实施完成后,预计达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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