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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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大局部国家的仲裁法都没有像民事诉讼一样规定第三人制度,理论界对于是否应该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很大分歧,大局部的理论观点认为“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成为仲裁的当事人”,但是,也不乏一些观点认为应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本文所探讨的就是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在现代社会,仲裁已成为国际商事领域最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法之一。即使在国内民商事活动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增加,机构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剧烈。虽然仲裁庭的裁判权仲裁协议的授权,但民商事活动越来越纷繁复杂,法律关系随之也变得“乱花渐欲迷人眼”,在仲裁
2、实践中不可防止地出现了众多的第三人问题。第三人的概念并非仲裁所特有,其最先出现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并不仅仅只对原、被告产生影响,其可像蝴蝶效应一般涉及诉外的利害关系人,为方便保护其权益,罗马法允许诉外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上诉或声明不服,但罗马法并未确立第三人制度。到十六、十七世纪以后,生产力的开展导致了更多的链式反响,在纷繁复杂的争议面前,传统的诉讼格局常导致资源浪费,裁判矛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资产阶级法学家在一系列资本主义民事诉讼立法中正式确立了诉讼第三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采纳了诉讼第三人制度。除民事诉讼外,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本文所说的仲裁第三人是指:仲裁程序
3、进展过程中,申请参加到、或者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到、或者被仲裁庭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仲裁程序当事人以外的与仲裁有利害关系的人。我国仲裁法尚未确立第三人制度,虽然有局部学者反对设立仲裁,但也不乏国内一些学者主张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笔者也持此观点,理由如下。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其目标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价值,仲裁第三人制度也不例外。笔者认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功用是不容无视的。(1)防止裁判矛盾民事诉讼法引入第三人制度,便于统一解决互相牵扯的多个争议,以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强行分割互相牵连、互相影响的法律关系,对同一问题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有效保护相关方的权益。仲裁确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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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 仲裁 第三人 制度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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