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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精神,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第三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
2、称教代会)制度,保障与发挥教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第四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第五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2/7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
3、、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的经费开支和提高教师素质的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等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勤工俭学经费管理办法和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以及校长委托的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五、教代会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的同意,可以民主推荐校长人选。第八条 教代会应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4、,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评 议和监督。3/7 第九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校长的决定。审议通过有关分配和规章制度方面的重大问题,需教代会和校长双方认可,方能公布实施。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的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是本单位按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可当选为教代会的代表或成为本
5、单位教职工大会的成员。第十一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年级组)、处、室、厂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中应有教师、职工、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不得少于 60%,教代会代表可按选举单位(或若干部门)建立代表小组,选举正副组长。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负责,本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教代会代表。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约代表。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4/7 二、在教代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提出议案、提案,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三、在
6、教代会上,有权对学校任何工作部门和任何领导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四、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行政领导提出质询。五、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六、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
7、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树立主人翁意识,带动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5/7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多少,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有教职工 50 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 50 人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第十七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和学校党、政、工、团主要干部,其中教师、职工代表应不少于半数。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
8、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代表的同意。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为有效。第十九条 教代会应根据学校改革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改变。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代会代表参加,但必须经过教代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方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以审
9、定6/7 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处理提案。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校长及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二、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三、主持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教职工落实教代会的决议。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七、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 7/7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市教育局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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