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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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我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申请分配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单身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2、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收、各镇政府和沙坪街道办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1单位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政府监督。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二章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
3、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收入 8的资金;(四)通过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五)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
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2(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建的资金;(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适用范围内的其他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二)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四)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五)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按有关规定转为公共
5、租赁住房;(七)政府存量公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拥有的各类在租和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改造成为公共租赁住房;(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条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 40 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并根据我市实际配建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新建集体宿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配有厕所、洗浴间、阳台等,并确保人均居住3面积不少于国家规定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保证质量和安全。房屋建成后,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符合安全卫
6、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第十二条鼓励并扶持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经批准后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就业人员租住,但用地性质不变。外来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和企业,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
7、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减半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第十四条由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经营的公共4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用地资料;(三)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计划;(五)其他需要进一步审核的材料。第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发展
8、规划,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三章申请、审核和配租第一节 政府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已超过 35 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为本市常住人口,并在本市居住生活;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沙坪城镇户籍或申5请人已连续在沙坪城区工作 5 年以上,并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5 年以上;(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9、;(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四)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五)未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或其他政府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六)上述第二、第三项的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政府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申请家庭的住房需求。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资产情况证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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