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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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5 号修订)更新日期:2012-060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8,螺纹钢、线材
2、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
3、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nullnullnull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nullnullnull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九、十、十一、十二、
4、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 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 2002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03 年 5 月 15 日止,其中:2002 年 5 月 16 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 年 5 月 15 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 年 5 月 14 日为
5、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 年 5 月 13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 年 5 月为交割月份、2003 年 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 年 3 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 年 2 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null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第六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当某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7.5%;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9%;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6、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当某铅、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4时,交易
7、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当某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9%;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
8、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当某燃料油、白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4;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
9、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N 的计算公式:nullP0 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 为 t 交易日结算价,t=3,4,5P3 为 D3 交易日结算价P4 为 D4 交易日结算价P5 为 D5 交易日结算价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八条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
10、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第十一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
11、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D5、D6 交易日,D0 交易日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 D2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3
12、 个百分点。D1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 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若 D1 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则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第十三条 该期货合约若 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 D2 交易日出现
13、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若 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5 个百分点,白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6 个百分点。D2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2 个百分点
14、,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3 个百分点。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 D0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 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第十四条 若 D3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 D4 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 D3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若 D3 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
15、易保证金仍按照 D2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当 D3 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 D3 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 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 交易日该合约按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 D4 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一: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 D5 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
16、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 D5 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 D6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 交易日,下一日
17、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措施二:在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在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 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
18、申报的平仓报单。(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null上式中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天然橡胶、燃料油的重量单位为吨,白银的重量单位为千克,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 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
19、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 交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 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小于 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 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 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
20、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 交易日结算价 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 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1)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 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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