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业务(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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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税务师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是指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第三人,代理、代办或复核全部或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活动。第四条 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
2、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第二章 业务承接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业务承接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执业规范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业务约定书。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业务计划规范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计划和具体服务安排.第三章 业务实施第八条 依据纳税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复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3、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填报情况,重点关注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第九条 填报和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第十条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1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二)执行会
4、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三)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十一条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和复核,重点关注:(一)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并作适当处理。(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是否与投资匹配.(三)复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
5、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八)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查验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九)复核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第十二条 填报和复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重点关注:(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
6、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二)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项目;(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四)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项目;(五)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第十三条 填报和复核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重点关注:(一)本项目只涉及申报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
7、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涉及本项目.第十四条 填报和复核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重点关注:(一)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涉及本项目。第十五条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执行会计准则
8、的纳税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需全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涉及本项目。第十六条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3调整;(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第十七条填报和复核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重点关注:(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二)销售商品
9、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三)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第十八条 填报和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重点关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第十九条 填报和复核扣除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第二十条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
10、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三)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一条填报和复核工资薪金支出时,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一)是否合理有据;(二)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
11、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4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填报和复核职工福利费支出时,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一)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二)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三条 填报和复核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重点关注:(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二)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三)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第二十四条填报和复核工会经
12、费支出时重点关注:(一)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二)会计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五条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重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填报和复核时重点关注:(一)是否取得社会保障部门缴款的有效凭证;(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第二十六条填报和复核住房公积金时重点关注:(一)是否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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