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银监薪酬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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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othing will be long in the future. In this world, people wave their hands and let the tea cool. 简单易用 轻享办公(WORD 文档/A4 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银监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第二条 本指引
2、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人。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第二章 薪酬结构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
3、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 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不鼓
4、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 35%。第七条 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 3 倍以内确定。第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第九条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商业银行支付给
5、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三章 薪酬支付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第十四条 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
6、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 3 年。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 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 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 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
7、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第四章 薪酬管理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监督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善性反馈工作。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参与并商业银行审计部
8、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审计、财务和风险控制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所监督的业务条线,且薪酬的规模和质量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其能够吸引合格、有经验的人才。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银行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二)基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办法。(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四)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
9、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二)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成本度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成本本身变化以及拨备成本和实际损失。流动性风险成本在度量时应主要考虑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资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10、本指引第十九条所列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参照第(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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