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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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2014 年 11 月 29 日目录1 范围.12 验收分类.12.1 单项措施验收.12.2 阶段验收.12.3 竣工验收.13 总则.23.1 基本要求.23.2 纸质文件.23.3 验收重点.24 单项措施验收.24.1 验收条件.24.2 验收组织.24.3 验收内容.34.4 验收程序.34.5 验收成果.35 阶段验收.45.1 验收条件.45.2 验收组织.45.3 验收内容.45.4 验收程序.55.5 验收成果.66 竣工验收.66.1 验收条件.66.2 验收组织.76.3 验收内容.76.4 验收程序.86.5 验收成果.96.6 验收评价标准.9
2、7 技术档案.107.1 基本要求.107.2 主要内容.127.3 管理与使用.15附 录 D.1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的分类,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评价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及专项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群众和社会出资的水土保持治理的验收可参照执行;大中流域或县以上大面积重点治理区的验收,也可参照本标准。2 验收分类2.1 单项措施验收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单位“按合同完成了某一单项治理措施时,应由实施主持单位”及时组织验收
3、,评定其质量和数量。对工程较大的治理措施(如大型淤地坝、治沟骨干工程等)、施工承包单位在完成其中某项分部工程(如土坝、溢洪道、泄水洞等)时,实施主持单位也应及时组织验收。2.2 阶段验收每年年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主持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了治理任务时,应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阶段验收,并对年度治理成果作出评价。2.3 竣工验收一届治理期(一般五年左右)末,项目主管单位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时,应由项目提出部门组织全面的竣工验收,并评价治理成果等级。3 总则3.1 基本要求三类验收均应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组织、内容、程序和成果要求。3.2 纸质文件三类验收均应以相应的合同、文
4、件和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技术文件为验收依据。3.3 验收重点三类验收的重点均应为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计其数)。在竣工验收中,还应着重于治理措施的单项效益与综合效益。4 单项措施验收4.1 验收条件各类治理措施的施工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设计和施工合同,完成某一单项措施或重点工程的某一分部工程施工任务,施工现场整理就绪,施工质量、数量符合要求,并有工程监理单位的单项措施监理报告。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及时组织验收。4.2 验收组织单项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经项目监理单位复核,由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实施主持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
5、收。4.3 验收内容4.3.1 验收重点。第一是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第二是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计其数量;其中经过返工,重新验收,质量符合标准时,可补计其数量。4.3.2 各项治理措施的施工质量要求参见附录 A,数量统计要求参见附录 C。4.4 验收程序4.4.1 验收人员与施工单位负责人一起,在施工现场,根据施工合同,参见附录A 的质量要求、附录B 的质量测定方法、附录C 的数量统计要求,一坡一沟、逐项验收。4.4.2 验收合格的,由实施主持单位向施工承包单位发给验收单,单上写清验收的措施项目、位置、数量、质量、验收时间等,验收人与施工负责人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见表1。4.
6、4.3 验收人员根据单项措施验收情况,在施工现场及时绘制验收草图。草图以水土保持综合质量规划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在施工现场根据验收合格单项措施(如梯田、林草、果园等)的位置、范围,及时准确地勾绘在图上,并注明验收数量和验收时间。4.4.4 每次单项措施验收后,验收人员在室内填写单项措施验收表。每项措施各列一表,表内填写该项措施每次验收的位置、数量、质量、验收时间、验收人等内容。到年终总结该项措施全年的验收数量,作为阶段验收的依据,如表 2。4.5 验收成果验收成果包括验收单、验收图、验收表三项。5 阶段验收5.1 验收条件5.1.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主持单位按年度计划完成了各项治理任
7、务。5.1.2 实施主持单位自自查初验,在各项治理沿施的质量、数量均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5.1.3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附当年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及监理单位的阶段监理报告。5.1.3.1 水土保持综合质量年度工作总结应说明本年度完成治理措施的质量、数量、工程量(土、石方量),完成的治理面积,投人的劳工、物资、经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各项质量措施的数量,应同时分别说明其开展(实施)数量与保存数量。5.1.3.2 水土保持综合质量年度工作总结应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阶段验收表,其格式参见附录 D 中表 D.2,同时应以单项措施验收汇兑表作为该表的附件和依据。5.1.
8、3.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应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阶段验收图,该图根据单项措施验收时现场勾绘的草图加工绘制而成,每年新增的措施与前几年原有的措施应有明显的区别与标志。5.2 验收组织由项目主管单位主持,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并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检查指导。5.3 验收内容5.3.1 措施项目:根据年度计划和阶段性验收报告中要求验收的措施项目,在 4.3.1 所列治理措施项目范围内,逐项进行验收。5.3.2 验收重点5.3.2.1 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质量要求参见附录 A,质量测定方法参见附录 B,数量统计要求参见附录 C。5.3.2.2 对于汛期前施工的工程措施,还应检查其经受
9、暴雨考验情况;对于春季种植的林草,尚应检查其成活情况。5.3.2.3 对当年完成的各项措施的位置和数量,应与当年的验收图对照,防止和历年完成的措拖混淆。5.3.3 全部阶段验收内容应以年度计划为依据,申请验收的内容与年度计划一致,验收成果应与验收申请报告一致。对年度计划有修改变动的,应说明理由。5.4 验收程序5.4.1 项目主管单位应对实施主持单位提出的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的文宇、图、表进行全面审查。5.4.2 对本年度实施的各项治理措施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处施工现场,参见附录 D 中表 D.1 规定的抽样比例,对照年度治理成果验收图,逐项进行抽样复查其数量与质量,
10、验证实施主持单位自查初验情况的可靠程度。5.4.3 阶段验收除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现场检查外,还应对年度施工的原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验,确认这些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4.4 对治沟重点工程(库容 50 万立方米以上的坝库)的成果或其阶段性成果(分部工程),应逐座进行专项验收。5.4.5 结合抽样复查,应到现场重点检查5.3.2.2 所列内容。5.4.6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本年度水土保持综合质量成果作出评价,并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实施主持单位发给阶段性验收合格证书。5.5 验收成果5.5.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阶段验收报告 包括必要的附表、附图,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阶段验收情况编写。5.
11、5.2 实施主持单位提出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及其有关的附表、附图。6 竣工验收6.1 验收条件6.1.1 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定全面完成了规划期内的治理任务,经自查初验,认为数量、质量达到规划、设计与合同要求。6.1.2 自查初验的治理措施质量,还应包括各项治理措施经过规划期内多次汛期暴雨考验,基本完好(或小有破坏已及时修复完好);造林、种草成活率、保存率符合规定要求;各项治理措施获得了规划期内应有的各类效益。6.1.3 项目主管单位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报告,并有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6.1.
12、3.1 文字部分:应说明规划期内完成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数量、工程量(土、石方量),累计完成的治理面积、年均治理进度等,规划期内共计投人的劳工、物资、经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获得的基础效益(保水、保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在保土效益中应将减烛与拦泥分别叙述,下同)。6.1.3.2 附表:应包括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竣工验收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经费使用情况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主要效益统计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前后农村经济变化情况表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前后土地利用与农村生产结构变化情况表等,参照附录D 中表 D.3-表 D.7。6.1.3.3 附图: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
13、验收图,在历年的阶段验收图基础上汇总绘制而成,包括规划期内完成各项治埋措施的位置和数量。6.1.3.4 附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a)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任务书与综合治理承包合同;b)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报告及其附表、附图;c)重点工程的专项规划、设计;d)效益计算的专项报告(含计算过程表);e)历年阶段验收表;f)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6.2 验收组织由项目提出部门主持,该部门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并要求相关财务、审计部门配合验收,有关专家参加指导。6.3 验收内容6.3.1 措施项目应根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要求验收的措施项目,在 4.3.1 所列治理措施项目范围内,逐项进行
14、验收。6.3.2 验收重点内容包括:a)各项治理措施的综合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划实施。b)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验收质量要求参见附录A,质量测定方法参见附录 B,数量统计要求参见附录 C。d)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基础效益(保水、保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6.3.3 全部竣工验收内容应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为依据,申请竣工验收的内容应与规划一致,验收成果应与申请竣工验收的内容一致。实施过程中对规划有修改的,应说明理由。6.4 验收程序6.4.1 项目提出部门对项目主管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的文字报告、附表、附图、附件等进行全面审查。6.4.2 对规
15、划期内实施的各项治理措施应选有代表性的若干处,参照附录 D 中表 D.1 规定的抽样比例,对照综合治理竣工验收图,逐项进行抽样复查,验证项目主管单位自查初验情况的可靠程度。6.4.3 对治沟重点工程,应逐座进行专项验收。6.4.4 应结合抽样复查,到现场重点检查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与保存率,各类工程措施汛期经受暴雨考验的情况。6.4.5 对各项措施的各类效益,应根据效益分析报告采取现场观察与室内核算相结合的办法,审查其效益分析的基础资料是否可靠、计算方法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符合实际。6.4.6 在上述验收工作基础上,对规划期内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成果,按本标准 6.6 的要求,作出全面评价,评定
16、其等级,由项目提出部门向项目主管单位发给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6.4.7 竣工验收时应确定验收后的经营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并明确以下要求:a)管理保护已有治理成果,及时维修养护,充分发挥效益。b)对流域内尚未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应进一步加强治理,提高治理程度和效益。6.5 验收成果6.5.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竣工验收图和各项竣工验收表,由项目提出部门根据验收情况编写。6.5.2 项目主管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总结报告及其附表、附图、附件。6.6 验收评价标准6.6.1 一级标准6.6.1.1 按规划目标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各项治理措施符合附录A的验收质量要求
17、,治理程度达到 70%以上,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 80%以上(经济林草面积占林草总面积的 20%-50%),综合治理措施保存率 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并有良好的管理,没有发生毁林毁草、陡坡开荒等破坏事件,开矿、修路等生产建设,均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妥善处理了废土、弃石;基本上制止了新的水土流失产生。6.6.1.2 各项治理措施配置合理,工程与林草,治坡与治沟紧密结合,协调发展,互相促进,建成了完整的水土流失防御体系;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了保水、保土效益(保土效益中主要是减蚀,其次是拦泥,不能用拦泥代替减蚀),实施期末余实施期前比较,流域泥沙减少 70%以上,生态环境有明显的改善。6
18、.6.1.3 通过治理调整了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做到农、林、牧、副、渔各业用地比例合理,布局恰当,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建成了能满足群众粮食需要的基本农田和能使用适应经济发展的林、果、牧、副等商品生产基地。土地利用率 80%以上,小流域经济或农村经济初具规模,土地产出增长率50%以上,商品率达50%以上。到实施期末人均粮食达到自给有余(400kg-500kg),现金收入比当地平均增长水平高 30%以上(扣除物价变动因素,下同),条件较好的地区应达到小康水平,进入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良性循环。6.6.2 二级标准6.6.2.1 全面完成规划治理任务,各项治理措施符合质量标准,治理程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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