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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规定职工请假制度规定职工请假制度国家规定职工请假制度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 3 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
2、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增加奖励假 7 天;再婚者,给婚假 3 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那么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 3 天。(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 20 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 45 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探亲假一次 20 天。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
3、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 20 天。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6.教职工探亲假原那么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六)方案生育假: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3 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
4、孩子,至孩子满6 个月。3.女教职工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 30 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方案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以便。(十)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
5、按公假对待: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方案生育者)。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第三条 假期计算病假、方案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 3
6、 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90;(2)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3.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本人工资的 70%;(2)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 10 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 80%;(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全年事假累
7、计在 15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 15 天的,从第 16 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 10 天,病假超过 15 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 guo、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 guo、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 guo 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方案生育假,工资照发。(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8、。(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第五条 请假手续(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前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四)出 guo、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第六条 批假权限(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 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 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
9、8 天至 15 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 15 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五)除并事假外,假设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假设本年度旷工超过5 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假设本年度旷工超过
10、15 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假设超过 30 天者,那么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八条 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那么,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 20 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办。第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关于因私出 g
11、uo 管理的补充规定学院关于出 guo 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 1995 年 5 月开始实施后,在因私出 guo 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 guo 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1.凡我院在职职工手持因私护照者,请务于 1995 月 11 月底前将因私护照送交组织部统一管理;今后办理因私出 guo 者,也须在假期期满归国后到组织部报到时交回因私护照;否那么今后将不予为其办理因私出 guo 手续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 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那么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 guo 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guo 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6.二次因私出 guo 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 1 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