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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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卷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 1 节通用合同条款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
2、资料, 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1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
3、示,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
4、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5 事故处理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
5、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 水土保持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 文明工地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
6、和办法。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 防汛度汛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第 2 节专用合同条款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 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第三卷技术标准和
7、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第 4 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 承包人责任(1)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 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
8、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 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 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 施工区粉尘、废气
9、的处理措施;4) 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 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 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 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 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 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 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 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
10、报告;2) 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30 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
11、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4.2 施工环境保护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
12、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2006 的规定。(2) 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 GB8978-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 生产废水处理(1) 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 pH 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 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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