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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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92009年年3 3月月27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
2、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五条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
3、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
4、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第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第九条第九条 本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
5、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相关证明。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备案和公布信息。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第十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四)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
6、证书、图签、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职称证书。第三章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发包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招标主要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招标形式.工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征求建议书方式。
7、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按照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发包:(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发包:(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
8、特殊的;(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
9、术改造,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当采用方案竞选形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
10、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信息;(三)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六)经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七)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八)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九)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11、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给予登记并在15日内予以公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
12、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发包方不得迫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竞标,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四章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
13、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将设计方案的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时,应当有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本人签字和打印实名,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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