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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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草案)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
2、条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
3、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第七条第七条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第八条第八条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鼓励学校、新闻媒
4、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第九条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
5、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品安全标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
6、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一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的限量规定;(二二)专供婴
7、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三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说明的要求;(四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五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认为亟需制
8、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应当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标准的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省经济、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制定、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的
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应当及时向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时向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省食品安全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监督协调机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适用标准的要求,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康和
10、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批准发布部门。第三章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建立食品生产、
11、加工、加工、包装、包装、运输、运输、储存、储存、采购、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检疫证明、销售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
12、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并保存复印件。件。生产经营记录、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二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在本省生产、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省本省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进入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进入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
13、品质量证明。进入本省销售的活禽、进入本省销售的活禽、牲畜,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省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列入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列入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
14、储存介质的预包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装食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熟肉制品、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半加工的食品,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销售进口食品,
15、销售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并保证货证相符。证货证相符。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进口的保健食品,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应当符合城市总体
16、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市场监控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的食品安全状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下列规定:(一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17、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二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货商状况等信息;(三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品安全有关的制度;(四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协助食品安
18、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厂)签订食品安全协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19、五条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业执照复印件。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20、,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饮业卫生规范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
21、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不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及其产品。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鼓励、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设施。第三十条第三十条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销售
23、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告。第四章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织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安全年度监测计划。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
24、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家,根据监测数据、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
25、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结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涉及餐饮的,涉及餐饮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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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食品安全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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