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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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
2、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1-第六条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第二章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同时,经营社应强化贷放分离管理,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第八条第八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3、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信贷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要成立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贷审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及信贷员(含信贷客户经理,下同)组成。第九条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省联社、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对县级联社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分行行长)对
4、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2-第十条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在县级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或市地联社要求报备的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省联社或市地联社报备;对超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权限向省联社、市地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市地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社组织发放。省联社、市地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是县级联社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审查和咨询机构,主任委员分别由省联社、市地联社主任担任,委员由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理事长)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
5、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第三章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3-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四条 客户(农户贷款客户除外)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
6、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有按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 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
7、颁发的营业许可证;-4-(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手续.(八)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 50%;(九)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农户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贷款人的服务辖区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四)遵纪守法,诚实正直;(五)从事种养业或多种经营,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四章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村信用
8、社实施的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一般分为 AAA、AA、A、B 级四个级次,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5-于信用履约、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以及其他要素等情况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农村信用社对其提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对客户实施
9、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内部统一授信指农村信用社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信用社内部掌握.公开统一授信指农村信用社根据 AA 级以上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地使用农村信用社信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农户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管理和授信管理按相关单项业务品种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信贷业务种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
10、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6-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5 年以下(含 5 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上(不含 5 年)的贷款。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 10 年(按揭贷款除外)。第二十二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要从严控制信用贷款。(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
11、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抵押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率不得超过66.67,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7-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或动产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
12、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动产质押率不得超过 66.67,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 83。33%(存单和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质押率,但质押率不得超过 90%),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融通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承兑,是指承兑人(农村信用社)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
13、付金额的票据行为。农村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信用证,是指开证社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信用社有条件的付款承诺.-8-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外汇贷款业务,包括境内外汇贷款和境外外汇贷款。境内外汇贷款:是指经营社对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和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的外汇贷款以及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进出口信贷。发放境内外汇贷款的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境外外汇贷款:是指经营社对境外机构和我国在境外注册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和进出口信贷。发放境外外汇
14、贷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审批.利率应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经营社发放境内、外外汇贷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农村信用社信贷投向应体现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宗旨,不断创新信贷品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其他资产。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按规定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章第六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与风险评价、审批、签约、放款审核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及处置。-9-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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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农村信用社 信贷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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