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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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 公司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 事规则。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公司董事长下设的投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各级子公司”)的投资决策事项。第三条 投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投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投委会办公室由投资管理中心管理。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2、。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通过股东协议、章程、董事会决议、其他协议安排等方式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公司。公司下属参股公司参照适用本议事规则。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五条 投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1(一)审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和 相关流程;(二)审议公司的各类业务投资项目决策事项;(三)审议各级子公司需要由公司出资、借款、担保、授信、 差额补足等事项;(四)审议各级子公司的投资处置方案;(五)审议由董事长和经营班子授权的其它投资相关事项。
3、 第六条 投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长及投委会授权,拟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并报投委会、董事会审批,以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为依据拟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指引和流程等;(二)接收、整理提案人提报的相关项目资料,做好投委会 研究、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三)发布投委会会议通知并组织相关会议; (四)向提案人回复投委会审议结果;(五)记录并保存投委会会议纪要、审核意见等档案资料; (六)投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人员组成及权利义务第七条 投委会委员由常务委员及一般委员组成。常务委员包括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1 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专职常务委员及其他常务委员由公司高级管
4、理人员担任。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 托副主任委员代其履职,行使相应职权。一般委员由常务委员提名,经主任委员研究决定进行聘任, 一般委员选择范围为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业务骨干等。第八条 投委会委员的聘任将根据考核结果或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主任委员决定进行调整。投委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 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第九条 投委会参与审议的委员一般由 9 人组成,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职常务委员 3 人、其他常务委员 1 人及一般委员 3 人。其他常务委员及一般委员由投委会办公室在风控法务部监督下随机抽取,关联委员不参与随机抽取。关联委员一般为审议事项提报单位的业务分管领导及同
5、一 领导分管的一般委员,审议事项相关法人主体的自然人股东、 董监高及其他认定为关联的委员。第十条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具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控、法律等方面专业特长的专家列席会议,并发表专家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员不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投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向议案提案人了解被审议事项情况;(二)向公司法律事务、财务管理及投资管理等专业部门了 解被审议事项情况;(三)对提交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四)对改进投委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对投委会审议事项享有表决权;(六)对经投委会审议的项目及事项的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第十二条 投委会委员以及与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
6、席投委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二)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三)严禁感情用事,杜绝人情决策项目及事项;(四)充分了解拟决策事项情况,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认真的 研究与分析;(五)审议事项时充分发表意见供其他委员讨论,并在听取 其他委员的意见后,发表自已意见、提交书面意见;(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投委会审议事项及结果不得泄露。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要求列席会议,监督投委会执行情况,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会议组织第十四条 提案人申请召开投委会的,应向投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及上会材料。第十五条 投委会的议案提案人可以是以下机构: (一)公司一级部门;(二)各区域/子公司。公司各
7、专业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对提报投委会审议事项提 供专业支持。第十六条 提案人申请上会时应提交投资决策申请表(附件1),包含项目简介、项目论证过程及论证结果等。论证过程应详细说明投资模式、交易结构、退出方式及路径、价格、期限等要素。同时需提交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文本、法律调查报告、财务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对于上会材料的格式及内容,公司有具体规定的,应符合 公司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投委会办公室接到会议材料后,应对投资决策申请表及其他上会材料进行完整性及合规性审核。对于资料不完 整的申请,投委会办公室应要求提案人补充或完善上会材料; 对于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申请,投委会办
8、公室应将会议材料 退回提案人,并说明原因。对于材料审核通过的,投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材料提交法律 事务、财务管理及投资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包括但不 限于项目合规风险和法律事务审核,投资项目是否满足国家监 管法规要求等法律专业意见;财务管理部门出具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审核、债务情况、预期收益及公司目前资 金配置是否满足项目需求等财务专业意见;投资管理部门出具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易结构、投资模式、投资效益及退出路径 等投资专业意见。第十八条 投委会办公室将相关会议材料提交给主任委员, 并根据主任委员意见决定议事方式。投委会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决策(含现场/电话/视频/即时通讯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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