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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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注:下述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一名,监事一名,由法人股东委派。以下为正式内容:BBXXXX 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AAXXXXXX 出资设立 BBXXXXXX(以下简称“公司”)并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BBXXXXXX第二条 公司住所:XX 市 XX 区(县)XX 路 XX 号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 三
2、条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 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 设定任何担保、
3、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 续,并经评估作价。第六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 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第七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AAXXXXXX住所:XX 市 XX 区(县)XX 路 XX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XXX
4、XXXXXXXXXXX第五章公司类型第八条 公司类型:(法人独资)。第九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六章 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 AAXXXXXX,以货币出资 XXX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00,公司注册资本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足额认缴。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
5、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批准董事的报告;(四)批准监事的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三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6、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第十五条 董事决定须经公司股东书面认可通过。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7、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现任公司 监事:XXX。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
8、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第十九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第二十条 监事决定须经公司股东书面认可通过。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9、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由公司股东
10、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 XXX。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 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11、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 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 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一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5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12、、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
13、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三十四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人。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
14、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 示。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法人股东(盖章)股份章程第一章总则第 1 条 为维护 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2 条 公 司 系经批准,由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第 3 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 4 条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以下简称公司) 第 5 条 公司住所为:第 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15、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 币 万 元 。第 7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 9 条 公司由 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 募集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10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11 条本章程
16、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 12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 13 条公 司 经 营 范 围 是 :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 14 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一元。第 15 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 16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 17 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
17、证明。第 18 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万股,目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公司万股,占总股本的%;公司万股,占总股本的%;(注:根据公司情况,如果股东人数较少且不经常变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写明, 但这样以来,每次股东变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 19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 20 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18、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21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
19、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 22 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 23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 24 条 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20、第一节股东第 25 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 26 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其证明力优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权凭证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 27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21、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 28 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对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 29 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 30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22、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节股东大会第 31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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