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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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等工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监管要求,按照*(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授权,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 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拟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 会提出选聘建议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2、,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方法及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9 -(二)物色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及条件,向董事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背景调查、政治审查和德 才表现考察,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四)对试用期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 考察意见;(五)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续聘 或解聘的建议;(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
3、职责。具体研究讨论事项通过*(集团)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 权责表予以明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 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的专业特长进行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符合履职需要的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调整。委员在任期内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调整:(一)委员本
4、人申请辞去职务;(二)委员在未请假的前提下,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三)委员发生严重渎职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议事规则的情况;(四)半数以上的董事提议撤销其委员职务;(五)委员在董事会任期届满。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届次与董事会届次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长应尽快提名新 任人选,董事会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
5、权。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提名委员会,确保提名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二)提议召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议程;(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会议讨论的事项, 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四)确保委员会及时就所有事项进行讨论,并且所讨论的 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五)监督、检查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六)签署委员会重要文件;(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职权。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其职责。
6、第十二条 组织人力部作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同议题主办部室做好会议议案的组织及相关方案、材料的准备、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提名委员会秘书机构,与工作机构协调配合, 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牵头负责组织做好会议组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印发、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跟踪督办、会议资料的保管、会议文件的规范管理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络。第四章 工作关系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
7、向董事会提交意见和建议,并由主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按预定议程进行解释和说明。 若主任委员不能参加董事会,则由其按照相关程序委托其他委员解释和说明。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属于调研论证性质的意见和建议,仅供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作为重要参考,不单独 构成议案,董事会不对该意见和建议单独做出决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将需要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了解的本委员会相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结论,通过秘书机构转送董事 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提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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