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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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用于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第二章 发放标准和条件第三条 发放标准(一)市政府特殊津贴.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 要求(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
2、录),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1第一层次可享受每月 5000 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每月 3000 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每月 2500 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每月 2000 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每月 1500 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每月 1000 元。市政府特殊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逐月发放,享受期累计不超过 3 年.(二)购房补助.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1第一层次可享受 100 万元;2第二层
3、次可享受 50 万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 40 万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 30 万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 20 万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 10 万元。购房补助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 5 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 10%,第三、四年各发放 20,第五年发放 40。用人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购房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 50。(三)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获省批准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 100万1000 万元资助。专项工作经费、配套资金、资助费等专门用于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研发工作,但创新科研团队所依托的
4、企业的产品用于出口的,其所获得的专项工作经费、配套资金或资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总费用的 75%或竞争前开发费用的 50%。引进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和资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 50%.(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金扶持.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配套总额上限为 1000 万元.依托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 50。(五)博士后培养工程资金扶持。市财政为每个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提供20 万元资金扶持;为每个新设立博
5、士后科研基地的单位一次性提供10 万元资金扶持;为在站(基地)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提供 5 万元研发经费和12000 元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逐月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资金扶持的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单位,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市政府特殊津贴。1填写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 身份证明(国内人才凭身份证,境外人才凭护照),户口簿(境外人才除外);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5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4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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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 人才 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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